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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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被欺诈可要求商家赔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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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糖果说成是保健食品 拍立减200却按原价收费 不合格产品当作正品卖
消费者网购被欺诈可要求商家赔3倍

 

网购与现场选购商品最大不同是:消费者付款之后、直到收到货物时才知道商品的真假好坏。而此时发觉吃亏上当,消费者往往因专业知识不足难以区分商家的不当宣传是不是欺诈,或者因商家已经销毁证据无法取证而未能及时有效地维权。

3月10日,记者从大兴区法院了解到,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健食品、手机和吊灯的李女士、赵先生和许先生等被欺骗后依法提起诉讼,经审理商家最终被判赔购物价款3倍的赔偿。

案例1 普通糖果被说成保健食品

2015年8月13日,李女士在一家大型网络电商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公司经营的“吸金牡蛎片”。该商品页面广告宣传称:“连续服用两个周期重回20岁阳刚活力,服用一个周期2-3盒,身体易疲劳,精力不足的状态有所改善,睡眠质量明显提高……”

3天后,李女士收到商品时发现:产品包装上既无保健食品认证标识和保健食品批号,也无药品批号,只是具有QS标识的压片糖果,属于糖果制品,而且仅仅是普通食品。

既然是普通食品,公司却把它宣传成对疾病有预防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属于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李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并依法按货款3倍对其进行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销售的牡蛎片生产许可证号显示为糖果制品(糖果),而其商品页面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保健功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法院认定该公司的上述宣传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欺诈行为,应承担3倍赔偿的责任。

法官说法

大兴区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涉案商品或食品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商品或食品本身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亦有情节轻重之分,宣传用语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欺诈事实或隐瞒真相,对于不当的广告用语,可以及时予以修改或替换。

因此,涉案商品或食品的宣传用语存在问题,但不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销售者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无法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一般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本案已经形成误导消费者的事实,故适用了3倍赔偿条款。

案例2

价格优惠与实际支付时不一致

2016年7月21日,赵先生在被告公司开设的电商平台购买一台拍立减200送礼华为mate8手机,单价为2099元,实付款为699.66×3期=2099元。支付完货款后,赵先生发现自己没有享受到200元的优惠,而是按原价付了款。可是,就在这时,商家修改了其网站商品页面,掩盖了欺诈的事实。

赵先生认为该公司已经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网页宣传显示拍立减200送礼,实际购买后并无扣减200元优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鉴于该公司在商品网页上标注的价格优惠与实际不符,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欺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大兴法院马超雄法官说,认定商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还可以参考2010年10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2015年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其中,对价格欺诈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及解释。

案例3

产品无3C认证属不合格品

2016年5月11日,许先生在某大型网络电商平台购买欧式吊灯,金额为3290元。收到包裹后,他发现灯具不论是外包装还是箱内都没有3C认证的标识,而且包装盒内和灯具上也没有灯具的合格证、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签。通过在线联系商家客服,客服提供的厂名及证书编号也与实际信息不符,并且证书状态已撤销且证书无此款灯具的型号。

许先生认为,商家对商品描述与实物严重不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网络欺诈。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销售的涉案灯饰无产品合格证书及3C认证证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等。而涉案灯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在网页中宣传的涉案灯饰“外观专利认证/3C质检认证”等与事实不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3倍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大兴法院赵雪法官说,3C认证是我国为了规范家用电器的安全性能出台的一项强制性认证措施,未通过3C认证的电器是不允许生产和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销售上述商品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被告公司宣传其商品符合质量规定,通过3C质检认证,但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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