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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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 可否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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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再次失业 可否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

 

近日,读者余文成向本报反映说,他于1998年参加工作,历年来一直由单位和他自己个人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2012年9月因企业进行改制,他被裁减而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他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2013年9月,经政府就业机构介绍,余文成进入某学校做后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到学校工作后,学校继续为他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6年10月,余文成再次失业。他想知道自己可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期限多长?

针对余文成遇到的问题,经咨询社保机构和相关律师,得到的答复是:他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因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由于余文成对其再次失业的原因未介绍,他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要求自己的相应待遇:

第一,如果非因其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于其在该学校工作时间不满五年,即第二次缴失业保险费不足五年,其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加上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合计可领取二十四个月。

在这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用人单位因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的。

第二,如果余文成再次失业是出于他本人意愿,那么,按照规定,第二次的缴费年限不可以核发失业保险金,但这并不影响他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也就是说,只要余文成处于失业的状态,他就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剩余的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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