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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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新单位支付3万元工伤赔偿
我受伤后辞职,能要求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吗?
年后上班单位易主, 员工向谁索要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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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未及时减员 新单位无法缴社保 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法院判决: 新单位支付3万元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工汪纯修应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合同由礼人材劳务公司转到顶建企业管理公司,不料转签当月发生工伤。因原单位未及时做减员,新单位不能给汪纯修做社保增员,导致其社保费停缴,而且两家公司谁也不愿支付工伤医药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么,究竟该由谁来担责呢?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近日法院判决顶建企业管理公司向汪纯修支付3万元工伤赔偿。

派遣工转签发生工伤 新单位未缴社保拒担责

2013年5月,汪纯修入职到礼人材劳务公司。当日,单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派遣到佧易物业公司工作。“2014年6月,佧易物业公司让我把劳动合同转签到顶建企业管理公司。对于我来说跟谁签劳动合同都一样,既然三家企业都同意,我就去办了,于2014年7月1日与顶建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说。

同年7月14日,在工作时汪纯修的右脚受伤,其中两个脚趾开放性骨折。因为是在工作中受的伤,不久,顶建企业管理公司为他办理了工伤证。其后,单位又为他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汪纯修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十级。

“我受伤后到医院看病,才得知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医疗费都不能报销。”汪纯修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得到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汪纯修发生工伤后产生的医疗费,及他达到十级伤残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加起来共有3万元。

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的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得知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保费后,汪纯修找到顶建企业管理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但对方称自己没责,拒绝支付。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万元。

被单位告到法院 工会律师鼎力相帮

不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汪纯修的请求事项。顶建企业管理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汪纯修是个普通的农民工,平生第一次当被告心里很忐忑,2016年6月,他找到工会求助。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过审查,汪纯修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便指派工会律师张瑞为他代理案件。

张瑞律师接到指派后,马上联系汪纯修谈话,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

介绍完事情经过,汪纯修满脸愁容:“单位迟迟不给我报销医疗费,我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们支付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委裁决支持我,但单位不服又起诉到法院,我还能拿到工伤赔偿吗?”

张瑞律师安慰他:“可以,只要您有有效的证据。”汪纯修点点头。

“不过,打官司都有一定的风险,您是否考虑清楚了?”面对张瑞律师的问话,汪纯修再次点点头:“考虑清楚了!”

“您说的这些是否属实?虚假陈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您放心,我说的都是事实。”

“我们工会组织会帮你积极应诉,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接着,张瑞律师又向汪纯修讲解了劳动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帮他起草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张瑞律师又写好了代理意见,为庭审作好了准备。

法院判决: 新单位支付3万元工伤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顶建企业管理公司认可从2014年7月1日起与汪纯修存在劳动关系,也认可该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共计3万元的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但不同意支付此款项:“汪纯修于2013年5月入职礼人材劳务公司,当日被派遣到佧易物业公司工作。2014年7月1日,他转签到我公司,在当月发生工伤。我公司对所有新员工,在入职当月就开始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汪纯修也不例外。但在为他办理社保增员时,发现其原单位礼人材劳务公司在2014年7月尚未及时对他进行减员,导致我公司无法为汪纯修缴纳社保费,从而影响了他的工伤待遇报销。虽然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费,但我公司在这件事上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向汪纯修支付工伤赔偿。”

佧易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2014年6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工资,我们均按时支付给了礼人材劳务公司和顶建企业管理公司。”

张瑞律师答辩:“虽然顶建企业管理公司主张其没有程序上的错误,不应承担汪纯修的工伤赔偿责任,但汪纯修在与顶建企业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受工伤,并且工伤证、伤残等级鉴定都是由该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的,所以应当由顶建企业管理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顶建企业管理公司认为该责任是由礼人材劳务公司造成的,应当另案起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瑞律师的意见,驳回了顶建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单位不服,又提起上诉。经过庭审,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发生工伤近三年后,汪纯修终于可以得到3万元工伤赔偿了。

(本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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