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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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提前结束』 工商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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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提前结束』 工商说『不可以』

 

近日,延庆工商分局接市民赵女士投诉,称元旦期间自己去某超市买奶粉,促销员告知某品牌奶粉有“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活动时间1月1日至2月7日。赵女士觉得很划算,恰巧也正是自己孩子吃的品牌奶粉,便一次性买了五罐。奶粉即将吃完,再次来到超市购买时,促销员告知暂时无货,等通知。两天后,接到促销员电话,告知来货了,但促销活动提前结束了。赵女士认为超市提前结束促销活动,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了解完情况后,延庆分局工作人员及时约谈了超市负责人,为其讲解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要求超市继续按促销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超市负责人表示自己不知道这种随意变更促销内容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现在知道了,就一定按照规定办。后赵女士在该超市按“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再次购买了7桶奶粉。

法条链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延庆工商分局 曲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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