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民办学校放假 教师也应领全额工资
职工承诺放弃社保 单位照此行事违法
帮工时电动车被盗,损失由谁承担?
医院拒绝提供治疗记录 患者有权向其索要赔偿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承诺放弃社保 单位照此行事违法

 

原在北京市美顺雅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任店长的王女士离职后,为索要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缴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与鞋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庭审中,尽管鞋业公司出示了王女士亲笔书写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王女士本人也予以认可,但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最终判决鞋业公司向王女士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3691元、未休年假工资4905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发

2008年12月1日,农业户口的王女士入职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为了多拿工资,王女士向公司申请不必为自己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并向公司写了份放弃社保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与公司无关。”鞋业公司按照王女士的请求同意了。

王女士与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东城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与鞋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500元、2013、2014年每年五天未休年假工资6436元、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20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33885元、2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241元。同时,她还要求鞋业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4848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00元。

仲裁裁决除确认其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外,驳回了其他请求。

开庭

王女士不服裁决,起诉至东城法院。

庭审中,鞋业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指出王女士在2015年春节期间请假说休八天要回家找孩子,春节后向公司发短信表示要留在老家并提出辞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辩称王女士已休带薪年假,虽曾加过班,但已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未缴社会保险一事,鞋业公司称是王女士要求单位不要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并出示了有王女士签字的放弃社保申请和承诺书。因此,单位不存在过错。

鞋业公司还出示了有王女士签字的员工离职申请和离职证明。离职申请上注明离职原因为王女士个人原因。离职证明上注明:“王女士原系鞋业公司店长职位,在职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现已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双方无劳动纠纷。”

对于离职证明,王女士当庭说,“如果我当时不签字,单位就不给我离职证明,而且我也不知道无劳动纠纷是什么意思,当时要离职证明是为了找新工作。”

宣判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离职证明上虽有其本人签字,但仅显示为签收,并非代表王女士认可双方无劳资纠纷。况且,该离职证明对在职期间的各项费用并未详细说明,故鞋业公司以此主张不支付王女士各项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王女士并未提交关于加班费的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对王女士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王女士的休年假诉求,法院指出,公司提交的电脑系统截图虽然显示王女士已经休年假,但缺少王女士的签字,所以,法院采信王女士未休年假的主张,公司应支付王女士2013年、2014年每年五天未休年假工资4905元。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项,法院认为,王女士在离职申请上写明离职原因为家庭原因并签有本人名字,在庭审中又表示要离职证明是为了找新的工作。因此,对于王女士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未缴社会保险补偿金纠纷,法院认为,虽然王女士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对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鞋业公司支付王女士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843元及失业保险损失848元,支付王女士2013年、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4905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鞋业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 李一然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