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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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经过基层工会筛选初荐,由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了“2016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为了让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劳动维权知识,记者特请这十大案件的承办人胡芳、李慧霞、杨雪峰、王铮、常晶齐、栾菲菲、刘学永、王天任、阎震翔、于德华等人对案件进行了评析。

1

单位停产职工丢工作

工会介入

173人获赔680余万

推荐单位:

密云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6日,23名劳动者来到密云仲裁院申请立案,称被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密云区总工会调解中心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介入,了解相关情况,安抚劳动者,为他们解答法律问题。不仅帮23名员工立上了案,还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过了两天,同单位另外100余人突然聚集到仲裁院,称单位已无法生产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调解员与仲裁员一起劝阻他们不要做出过激行为,引导大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8月24日,公司正式宣布停产,150名员工到司法局表达诉求。为防止部分劳动者情绪失控,工会调解中心迅速介入,三名工会律师加班加点代写仲裁申请书。8月25日晚,150份申请书全部书写完毕,并于8月26日上午将其全部立案。

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173名员工开设绿色通道,于9月6日开庭进行审理。9月13日,这些员工全部领到了裁决书。

处理结果:

173名员工获赔680余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的用人单位系外资企业,员工们担心公司关闭后拿不到赔偿,所以工会法援律师在第一时间帮他们立案,并且积极与仲裁委沟通,使这些员工24天就拿到了裁决书。

为了保证劳动者拿到赔偿款,法援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查封事宜。9月22日,密云法院执行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冻结。9月26日上午,法援律师陪同承办法官到被申请人的工厂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完成所有法定手续后,在场执行干警对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核对和查封。此后,法援律师又与法官到平谷海关和天津码头,对该公司准备运输出境的设备进行查封,最终在天津海关将这家公司的4集装箱机器设备扣押查封。

2

工会一路维权

65位农民工

拿到120余万元赔偿

推荐单位:

顺义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从2015年9月起,北京某食品公司开始拖欠本单位李某等65名农民工的工资,并停缴了社保费。为此,这些农民工找到信访办、劳动监察大队等多个部门投诉举报,对方都建议他们通过仲裁解决。但由于不会书写仲裁申请书,不知道怎么履行立案、开庭的程序,他们再次陷入困境。

顺义区总工会得知此事后,迅速指派李慧霞律师为这6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律师查看了这些职工的证据材料,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其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李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62057元。

单位不服,向顺义区法院起诉。一审阶段有20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其余45人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进入二审程序。2016年10月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顺义区仲裁委员会以及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2016年11月,65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65位农民工已陆续拿到120余万元执行款。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所以,65位农民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内容,单位于2011年7月1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所以,本案中因单位未缴社保费的部分农民工,得到了相应补偿。

3

单位骗员工签合同

工会法援

帮快递员赢官司

推荐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7日,司某被A快递公司招聘为快递员。2014年5月12日,司某以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他多次要求单位发放2014年4月1日到5月12日的4103元工资,被拒绝。随后他申请仲裁,索赔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结果,因单位拿出司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请求。

司某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2016年1月,杨雪峰受委托担任司某的代理人。

杨雪峰接案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向法院提起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积极辅导职工收集有效证据。最后反败为胜,司某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处理结果:

单位支付工资410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案件评析: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可以证明签订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A快递公司与B公司是同一个负责人,设局骗司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为这样就能逃避赔偿责任。单位耍的这点小聪明只会作茧自缚,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入职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因诉讼阶段劳动者一方提供的证据,能有效证明司某与A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法院采信了其主张。

本案中,A快递公司始终称与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未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对司某关于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情况的主张予以采信。因司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A快递公司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故单位应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作为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广州职工在北京成被告

首都工会出手

帮其获4万元补偿

推荐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曾某是广州人,2012年2月15日被广州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为测试工程师,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2016年4月13日被辞退。曾某申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万元。

科技公司对裁决不服,在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曾某从没在北京工作过,也未到过北京,人生地不熟的他在法院开庭前夕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曾某符合受援条件,而异地职工来北京工会申请法援这是第一次,法律服务中心非常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职律师胡芳及工作人员李颖为曾某代理案件。

两位工会法援人员精心准备诉讼策略和代理意见。开庭时,利用法官开会未到庭的机会,在陪审员的帮助下,胡芳与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沟通,耐心说服,终于使单位同意支付4万元补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曾某获补偿4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有三个特点:一是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有权在北京诉讼,但因仲裁阶段是在广州进行的,而北京与广州在地方法规、政策方面有差异,且劳动争议发生地也在广州,使该案的结果不乐观;

二是曾某只有一份录音证据,其他文字材料是复印件,能否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很难说,所以此案存在败诉的风险。因此法援人员有顾虑:万一官司输了,会不会被职工埋怨?毕竟这是首都工会啊;

三是曾某到北京来应诉要支付往返火车票、在京吃住行各种费用,成本很高,案件拖得时间越长对职工越不利。

工会法援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利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通过和解的方式使曾某在最短时间内既获得补偿,又与单位化解了矛盾,并开创了北京工会为异地职工在北京维权成功的先河。

5

被退回又遭解职

工会律师

帮劳务派遣工保住饭碗

推荐单位:

丰台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4月1日入职本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到某航空北京分公司工作。2013年3月15日,航空北京分公司对王某作出停飞决定,并将其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随后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单位的决定,以劳务派遣公司、航空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经劳动仲裁裁决、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判决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判决后,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中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基数及社会保险基数等内容,王某不同意。

因协商不成,王某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培训费等,被拒后提起劳动仲裁,工会委派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处理结果:

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26968元、返还岗位培训费10000元。

案件评析:

在实际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常会立即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就是因此引发的一起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此来看,王某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劳务派遣公司应为王某安排岗位、支付工资等。同时,双方无法就重新派遣达成一致,派遣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支付工资,现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造成王某无法正常获得劳动报酬,所以要向他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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