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一然)大货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汽车救援服务公司出动吊车、拖车等救援车辆将其清运8公里后,索要12.87万的拖车费。因车辆所属公司拒不支付,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至海淀法院。1月13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汽车救援服务公司拖车施救费31685元。
2015年10月23日22时,一辆北京号牌的大货车与河北号牌大货车在海淀区杏石路口东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作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动救援机制成员的汽车救援服务公司接到交警调配任务后,派出两辆拖车、五辆10轮货车、一辆吊车等到场清理、救援,并将事故车运送8公里至停车场,索要12.87万的拖车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事前未就实际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合意,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对被告主张原告各项收费均远高于本市同行业一般收费标准的主张予以采信,判决被告支付汽车救援服务公司拖车施救费31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