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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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做家务引发赔偿谁担责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依约履行
违规报销招待费 因此被辞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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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做家务引发赔偿谁担责

 

马上就过年了。可是,许多人因为忙没有时间料理家务,不得不将其交给钟点工来打理。而钟点工里,什么样的人、什么水平的都有,其中有些人不仅帮不了忙,反而会“帮倒忙”,甚至给雇主带来不少麻烦和经济损失。遇到这种情况,不少人会问:如果出现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以下来自去年春节前的案例,或许会对读者有所启示。

钟点工擅离职守,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因学校放寒假,而自己所在公司仍需上班,杨春琳只好找来肖某照看4岁的女儿。双方约定,肖某每天工作3至4小时,每小时工资为30元。2016年2月1日上午,肖某在照看孩子时,从邻居处得知一家商城正在推销特价年货,遂将孩子独自关在家中,自己前往抢购。当肖某过了半个小时返回时,发现孩子啼哭不止、下身几乎被水泡覆盖。

原来,孩子独自一人在家攀爬时,从桌上把开水瓶碰翻并摔碎在地板上。瓶中滚烫的热水,将小孩烫伤。事后,孩子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而肖某以自己并不想造成孩子损害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肖某必须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便难逃赔偿责任。

本案中,肖某究竟应否担责,同样要看其是否具有过错。而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而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在这里,虽然肖某“并不想造成孩子损害”,但这只能说其没有故意,并不等于其没有过失。因为肖某应当预见独自让孩子在家存在的危害,却擅自离岗,对可能出现的一切危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

公司钟点工行窃雇主,家政公司难辞其咎

【案例】

2016年2月4日,眼看着就要过年了,可自己因为工作忙,无法对家里进行大扫除,王欣可只好要求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提供一名钟点工,负责打扫家中卫生,由她按每小时40元向公司支付报酬。

随后,公司派来钟点工赵某。谁知赵某见钱眼开,当无意中发现王欣可存放的11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后,将其席卷而去,并自始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也一直侦查未果。

无奈,王欣可只好要求家政公司赔偿。可家政公司表示,盗窃是赵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的工作安排无关,王欣可只能找赵某索要赔偿。

【点评】

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家政公司的义务之一,无疑是必须保证王欣可的财物安全。而王欣可的巨额现金与金银首饰最终被公司所派钟点工赵某盗走,也就意味着公司已经违约,其必须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王欣可有权向其索要赔偿。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财物虽不是公司所盗,但因王欣可是在执行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行窃,故同样必须担责。

钟点工致伤别人,雇主有权追偿

【案例】

李晓萍是一家个体广告公司老板,因年底需结款、还款等,工作不仅没有轻松下来反而比平时更忙。无奈之下,她只好以每小时30元请来林某料理指定的家务。

2016年2月5日,林某见酒柜上有瓶高档红酒,因听说喝红酒可以美容养颜,虽自知酒量较差,但仍多喝一些。谁知,林某在去购买年货途中因酒精发作,驾驶的三轮车将行人张某撞伤。

李晓萍在赔偿张某4200余元医疗费用后,曾要求林某给予偿付。可林某却振振有词地拒绝:我是为你办事才将张某撞伤,这笔钱本来就应你出,怎么能转嫁责任?

【点评】

林某应当偿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雇员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林某的确是在为李晓萍办事,李晓萍理应就其行为承担责任。但李晓萍并未让林某喝酒,更没有让其酒后驾车前往,而林某明知自己不胜酒力却偷喝,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潜在危险却听之任之,明显具有重大过失。正因为如此,李晓萍享有对林某的追偿权。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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