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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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格证致车主有车难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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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生产商、银行私下签订违规贷款合同
质押合格证致车主有车难上路
法官提示:车辆无合格证不能上牌、无保险理赔、出交通事故后承担全部责任
 

1月6日,记者从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3年来受理了19件涉及车辆合格证案件,其大致情况均是:车主购买新车后,汽车经销商迟迟不交付车辆合格证,进而导致车主办不了牌照,无法上路行驶。而造成这种后果的根本原因是经销商、生产商和银行私下签订违规贷款合同,将不符合出质条件的车辆合格证当作质押物“出质”,因此将不能上牌、无保险理赔、出交通事故后承担全部责任等诸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接受记者采访的李女士遭遇这种事情后及时向法院起诉,近日,她终于讨回了自己的38.18万元购车款和车辆保险费9369.07元。

【基本案情】

经销商谎称不能开发票

车主等半年仍无合格证

众所周知,车辆合格证是由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它不仅是汽车合格出厂的重要凭证,而且与购车发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共同构成该车的证明与标识。没有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此车辆不予登记,该车也因此不能上路行驶。

2016年4月9日,李女士经熟人介绍,来到京南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销公司”)购买宝马轿车。她选定一款宝马525领先型轿车,双方约定该车价款为38.18万元。

当天,李女士与汽销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并支付4.8万元的定金。在购销合同第一条,双方约定:所购车辆为正规手续车辆。第二天,李女士依约再次来到汽销公司,又支付33.8万元余款后将车提走。

不过,在提车时汽销公司负责人说,按照通常做法应当即时为李女士开具发票、交付汽车合格证。可是,由于公司财务主管临时有事不在公司,故无法开具发票。由于汽车合格证也在财务处保管,所以,也不能当时交付。该负责人承诺:第二天会以快递的方式邮寄发票及合格证给李女士。

哪料,李女士回家等了几天没有任何消息。她多次打电话催要,汽销公司仍没有给她发票和合格证。她找到公司当面索要时,一开始汽销公司负责人还找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才说:该车的合格证被供应商,即生产厂家抵押给了第三方,即银行。汽销公司作为经销商,至今还没有拿到合格证。因此,无法向李女士交付合格证。

眼看半年过去了,李女士实在没办法,只得向大兴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由汽销公司返还其车款38.18万元,赔偿车辆保险费9369.07元。

【法院判决】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经销商赔偿车主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汽销公司承认其存在迟延交付汽车合格证的行为。但仍辩称,其在知道合格证交付出现问题后立即告知了李女士,并积极与李女士协商解决。为此,汽销公司还提出过为李女士办理临时号牌,但因办理的临时号牌不是北京牌照,李女士因无法使用没有接受。

李女士称,由于没有车辆合格证,她不能办理汽车牌照,其购买的新车一直放在自家车库里。截至起诉时,车辆闲置时间已经超过半年。“这么长时间没有使用,对车辆的性能已经造成较大损伤。”因此,李女士要求退还车辆并由汽销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与汽销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购买车辆,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全部车款后,汽销公司应按约及时交付车辆及车辆相关的材料。现汽销公司交付车辆后长时间迟延交付车辆合格证,致使李女士购买的车辆无法正常办理牌照和正常上路行驶,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此,法院认定汽销公司迟延交付合格证的行为,系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故对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汽销公司退还购车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鉴于汽销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赔偿李女士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汽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在李女士处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并退还李女士全部购车款、赔偿李女士由此支出的车辆保险费。

【法官说法】

以车辆合格证质押违法

消费者应规避购车风险

大兴区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告诉记者,汽车经销商延迟给付或不给付消费者车辆合格证的真实原因,是当前有很多经销商不用现金去汽车制造商那里提车,而采用融资手段,即以车辆合格证作“质押”贷款的经销模式来进行。其流程是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由经销商向银行贷款。而作为控制经销商的手段,制造商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将车辆合格证作为质押物交给银行,以免经销商卖了车不还贷。

在这种特殊经销模式下,经销商每卖出去一台车,就拿钱去银行换回一个汽车合格证,有时甚至卖几台车后一起去拿,中间环节需要一段时间。如果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销售企业,它就不能立即偿还银行贷款,消费者也会因此迟迟拿不到合格证。

康临芳说,深入分析该模式下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合同”就会发现:车辆合格证只是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只能一一对应并用于合格证上载明的汽车,其本身不具转让性,也不具有任何财产内容,亦不是《物权法》第223条及《担保法》第75条所规定的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而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和银行对于合格证“质押”的合同约定,属于其内部约定,对并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未对车辆行使质押权而仅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物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质押的法律效力,银行并不能依据此合同而享有质押权。

事实上,销售商在车款回笼后是否“赎回”合格证有充分的选择权。这就为一些不法经销商挪用购车款,进行风险投资甚至恶意挥霍提供了便利。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一辆没有合格证的车,风险是很大的,购车时一定要努力规避。”康临芳说,车辆没有合格证带来的风险主要有:

一、无法上牌不能上路。由于车辆没有合格证,车主将不能及时申领机动车号牌,而驾驶无牌车辆上路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无保险理赔。有的经销商因不能给付车辆合格证,会帮车主办理临时车牌照。但要注意的是,还没有挂牌的新购汽车,最多有三次申请临时牌照的机会,且挂临时牌照的车辆不在保险的理赔范围。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条款,车辆若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在理赔范围。因此,车主此时一旦出事故,所有的责任都要由自己承担。

三、存在行车重大隐患。如车主在无牌照或临时牌照过期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将因没有牌照系非法上路,由车主将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四、对于北京的居民来说,如果错过上牌机会需要重新摇号,会让其来之不易的摇号中签指标白白流失。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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