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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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肇事员工成功索赔14万
顾客预订婚宴后爽约 酒店能否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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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车撞电杆 无需划分谁有责
单方交通肇事员工成功索赔14万

 

在劳动争议中,由工伤引发的争议不仅赔偿标的额大,而且解决起来也比较耗时费力。在香山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工作的刘亚迪就有这样一段经历。

从2014年7月出事故到2017年元旦前获得14万元赔偿,两年多来,他打了7个月官司,才由二审法院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他又因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拒绝认定工伤,折腾半年后得以确认。

好不容易认定工伤了,公司又想方设法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拖延时日。直到去年12月27日,在他舍弃2万多元赔偿基础上,经二审法院调解,才使他与公司之间的争议画上句号。

员工开车撞电杆 公司拒绝担责任

刘亚迪是一个90后小伙子,他于2014年6月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跟别人比起来,他因年轻又有汽车修理技能,所以,没觉得工作不好找。

经老乡介绍,他很快在位于香山地区的北京某汽车维修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公司安排他专业维修汽车,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此后,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7月28日,公司让他到西郊汽配城取汽车配件。当他驾驶公司的维修车辆行至海淀区香山路316医院西侧时,由于车辆失控一头撞在路边电线杆上。

刘亚迪当即失去知觉,过了半个多小时才苏醒过来。他忍痛给公司同事打电话,老板带着人赶到现场,将他送到316医院救治。

因病情危急,他又先后转至309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救治。经过异物取出清创术,虽然其左额面耳部伤势较重,但没有生命危险了。

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刘亚迪的伤势渐渐好转。然而,让他寒心的是: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得确认

索赔之路始开启

入职刚一个月就出这么大的事,刘亚迪心理压力很大。

“我没给公司干多少事,公司却支付一大笔医药费。我想养好伤后,好好报答公司!”刘亚迪说,没想到刚一出院,公司就不要他了。

万般无奈,他来到致诚公益寻求法律援助。这里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高军生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刘亚迪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机构要求他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刘亚迪进不了公司大门,所以,在2014年8月18日将公司诉至海淀区仲裁委,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不久,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同样判决后,公司仍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一中院裁定准予撤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至此,刘亚迪的工伤索赔之路开始步入正常轨道。

事故责任属单方

工伤认定被搁浅

有了法院终审判决,刘亚迪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再次来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该机构非常顺利地为他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告知他: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以受理。

拿着这份受理决定书,刘亚迪认为认定工伤的事十拿九稳,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但过了两天,该工伤认定机构告知他:由于其没有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上次是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这次是没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认定,我的工伤到底该怎么认定?”刘亚迪不知往后的路该怎么走,只得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高律师陪同刘亚迪来到工伤认定机构,这里的工作人员说,刘亚迪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有三: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刘亚迪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出具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是他本人的证明,而他不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故无法认定工伤。

二、既然刘亚迪发生的是交通事故,那么,他可以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不必通过工伤认定。

三、刘亚迪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通常有双方当事人,而我开车撞的是电线杆,是单方交通事故,没有与别人发生争议,哪里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亚迪说,他确实是为公司办事负伤的,是真正的工伤,可工伤认定机构怎么就不认这个事实呢?

律师详细讲法理

工伤最终获认定

高律师不认同工伤机构的观点,并认为其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高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公司安排刘亚迪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恰恰是符合这种情形,而非工伤认定机构所强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情形,即刘亚迪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无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刘亚迪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亚迪受公司指派,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其没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亚迪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因此,高律师认为,如果工伤认定机构坚持不为刘亚迪认定工伤,那就是拒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其将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经此交涉,2015年7月1日,刘亚迪被认定为工伤,并在当日领取了工伤证。接着,刘亚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当年8月31日,其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眼看该支付赔偿金了,公司以不服此鉴定结论为由,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三个月后,得出了相同的鉴定结论。

再推再拖终无效

公司赔偿十四万

面对不容置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司仍然拒付工伤待遇,刘亚迪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78元。此外,还有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19.58万元。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刘亚迪支付上述费用14.45万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各项赔偿金。

庭审中,高律师补充说,停工留薪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停工留薪期也是劳动合同履行期。虽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没有劳动,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直存续,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履行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由此,公司应向刘亚迪支付其在停工留薪期间的二倍工资待遇。

公司辩称,刘亚迪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鉴于刘亚迪于2015年9月11日提起仲裁申请,且单位作出时效抗辩,故其要求单位支付2014年7月21日至9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应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属于对于用人单位不作为行为的惩罚。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月27日为刘亚迪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考虑到公司否认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节,法院认为该公司在不与刘亚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节中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故意,故应当向刘亚迪支付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810.34元。

2016年9月20日,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刘亚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16.33万元。

至此,公司发觉势头不对,“官司越打,赔的钱越多。”不过,公司在拿不出新证据、提不出新主张的情况下,依然提起上诉,目的是即使赔钱,也要拖延一段时间,决不让刘亚迪痛痛快快地拿到钱。

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征询双方有无调解结案意愿。刘亚迪提出,其不愿再继续打官司,想早日拿到赔偿回老家养伤。在公司执意要压低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刘亚迪同意在一审判决基础上适当下调赔偿数额。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其支付14万元了事。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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