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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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援助力 女工获赔4万元
与他人婚外生子 夫赔妻精神赔偿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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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缴社保不认劳动关系 女工无法报销生育津贴
工会法援助力 女工获赔4万元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胡芳在做开庭准备
 

苏晓琴入职近两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怀孕后发现单位停缴社保进行维权时,却被告知缴纳社保费的公司并非用人单位。在工会法援的帮助下,近日她与单位达成和解,获得4万元赔偿。为其代理案件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胡芳提醒广大职工朋友,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完全证明与缴费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还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社保停缴 女工申请仲裁

“2014年春节后我打算换个工作,朋友说有家公司在招人。”苏晓琴回忆说,那家公司在一栋写字楼里,自称负责人的张姐说话和善,加上约定的4600元底薪及提成,自己当即就答应了,“谈到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时,张姐说‘该有的咱都有’。”

入职后苏晓琴发现这家公司固定人员只有三个:自己、张姐、会计兼销售员小玉。而且面试时张姐说跟她签劳动合同,可一直拖着没办。

2015年10月底,苏晓琴发现自己怀孕了。

到了2016年1月,单位已有两个月没发工资,张姐称总公司未打钱过来需要再等等,小玉当即辞职走了。当天,张姐把苏晓琴叫过来:“干脆你在家上班吧,有事再过来。省得每天坐公交车往这边赶,时间都耽误在路上不说,你肚子一天天大了,别再把你挤坏了。”

两个月后,苏晓琴的工资仍未发,而且社保费从2016年1月起也停缴了,多次打电话找张姐,却不接。无奈,她于3月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无法报销的生育费用、怀孕期间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失利 工会帮员工维权

申请仲裁时,苏晓琴发现社保费是由北京间级科技公司缴纳的,所以把它列为被申请人。

6月中旬,仲裁委开庭,张姐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因苏晓琴变更了请求事项,被申请人需要答辩期,加上她即将临产,仲裁员宣布一个月后再审。

第二次开庭时,苏晓琴因刚剖宫产生下小孩未参加庭审,委托老公作为代理人。可老公去晚了,她又没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仲裁委以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苏晓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她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工会公职律师胡芳为其代理案件。

10月18日,胡芳律师问苏晓琴:“工资卡里的钱是从小玉个人账户转给你的,无法显示是公司发的工资,你能证明小玉是公司员工吗?”苏晓琴揺揺头。

胡芳又问:“能证明你正常上班至2016年1月,是张姐让你回家办公的吗?”苏晓琴又摇摇头。

胡芳心里明白,仅凭几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打不赢官司。她叮嘱苏晓琴:“把社保缴费记录打印出来,你怀孕后检查、住院生产的票据要整理好,回去再仔细找找能证明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苏晓琴推门出去,胡芳又追了一句:“开庭那天记着带身份证,建议你再带上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你这次是合法生育。” 

庭上和解 员工获赔4万元

10月20日,法院开庭时,胡芳帮苏晓琴申请变更了两项诉求后说:“苏晓琴于2014年3月1日入职后,北京间级科技公司虽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她接受公司管理、推销公司代理的各厂家保健品、公司按月为她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视为公司已经与苏晓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北京间级科技公司应当立即与苏晓琴补订劳动合同。”

她拿出几张单据继续说:“从2016年至今,因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苏晓琴无法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另外,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拖欠工资至今未支付,应当依法向苏晓琴补发。

北京间级科技公司的法人张原峭在庭上说:“2014年5月,我们收到海南益榎保健品厂的《委托函》,请我公司为他们北京联络处新聘用的员工苏晓琴代为缴社保,因我表姐(即张姐)是联络处的筹办人,我就同意了。直到2015年12月,该厂没向我们支付代缴费用而终止。所以,苏晓琴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厂北京联络处的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胡芳又提交了4份证据:“社保缴费记录显示是由北京间级科技公司为苏晓琴缴纳社保的;这张张姐的名片,上面印的她身份是北京间级科技公司的董事长;这两份支出凭单上有张姐签字。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张原峭反驳道:“苏晓琴的工资是由小玉打给她的,我这儿有一份小玉的证言,证明我公司与苏晓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玉作为证人应出庭作证,且无法证明她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厂的员工;我们对《委托函》的真实性不认可。另外,不知北京间级科技公司是否有代缴社保的业务?张姐在仲裁阶段作为北京间级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参加庭审,现在又以海南益榎保健品厂北京联络处的筹办人的身份来作证,我们对她的证言不予认可。”胡芳说。

张原峭马上解释:“仲裁开庭时我正在外地谈业务,而我公司只有我一个人,所以只能委托我表姐去参加庭审。”

胡芳问张姐:“你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厂北京联络处的负责人吗?”张姐答道:“是。”“该联络处是否有营业执照?”“没有。”“你有该厂的授权委托书吗?”“签过监管协议,但今天没带来。内容是委托我筹建北京联系处、招聘员工,每月厂里把工资打给我,我再发给员工。但从2016年1月起海南益榎保健品厂停产了,他们一直没打钱,所以我无法给苏晓琴缴社保、发工资。”

法官问张姐:“海南益榎保健品厂认可苏晓琴是其员工吗?”她点点头:“应该认的。”“海南益榎保健品厂是否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我得问一下,大概需要一周时间。”“你们的办公场地是谁签合同租下的?”“之前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厂租的,后来是以个人名义租的,从何时开始的我得回去核实一下。”法官宣布休庭。

走出法院胡芳对苏晓琴说:“张姐手里有你出差时报销的几张单据,而上面的抬头单位一栏分别是海南、山东和重庆三个厂家的,这些都可以证明你不是北京间级科技公司的员工。”

“这可怎么办啊?”苏晓琴急得快哭了。

胡芳心想,这很难办,如果无法证明与北京间级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旦结案,苏晓琴只能再从头开始维权:申请仲裁要求海南益榎保健品厂支付赔偿。可一来此公司已停产,未必会到北京应诉,到海南去打官司成本太高;二来即使打赢官司对方没钱赔偿也是空欢喜。苏晓琴刚生完小孩,生育费用还没报销,家里又没什么积蓄生活比较困难。想到这儿,胡芳对苏晓琴说:“别着急,我们先追加海南益榎保健品厂作为共同被告,另再争取调解结案让你尽快拿到钱。”

11月初,法院第二次开庭。经法院传唤海南益榎保健品厂未到庭,庭审仍无结果。但在庭审时了解到海南益榎保健品厂只是分厂,它还有上级总公司。

看着焦急的苏晓琴,胡芳与她商量后一方面又申请追加海南益榎集团作为被告,又主动联系张姐,详细介绍了法律规定、苏晓琴家里的经济情况。对方一番摆事实、讲道理,张姐听后很有感触,答应帮苏晓琴与几家公司协调。近日,苏晓琴收到张姐转来的4万元赔偿金。在工会的帮助上,苏晓琴的维权终于画上句号。

【工会律师】

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利益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胡芳律师为苏晓琴申请变更了两项诉求:将第一项“确认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变更为“单位与苏晓琴从2014年3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第三项“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生育津贴1.8万元,变更为单位支付苏晓琴生育津贴2.1万元”。

这两项变更表面上看差别不大,但实际上却大不相同:苏晓琴刚剖宫产生完小孩,身体恢复起来比自然生产的要多花一些时间;另外,她每天要给孩子喂奶,一年内重新找到工作不容易。胡芳研究案情时发现,苏晓琴没有证据能证明单位辞退了她,所以变更第一项诉求后,苏晓琴可以依法要求回单位继续上班。如果她不愿回去,只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单位不同意支付就必须举证。这样一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这方的举证责任就巧妙地推给了单位一方。“职工维权难,尤其是在举证方面,常常是有理却无据证明。作为工会律师,利用诉讼技巧帮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是我的责任。”胡芳淡然地说。

对于第二项变更,胡芳介绍:“苏晓琴对法律条款不熟悉,在计算生育津贴具体数额时少算了,我们工会律师既要帮职工维权,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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