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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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超自行车虽未接触 发生事故超车者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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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行车超自行车虽未接触 发生事故超车者也需担责

 

交通事故,一般为双方有发生接触的情形。但是有时,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超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并未与自行车发生接触,但电动自行车的超车行为影响了自行车的正常行驶,并致骑车人受伤,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判决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张先生赔偿自行车骑车人王先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共计7916.06元。

近日,王先生起诉称:2016年3月23日下班后,他与同事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海淀区复兴路木樨地桥西时,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从他后面骑过来,影响了他行驶,造成他倒地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1968.86元、交通费328元、营养费1240元、误工费2800元、陪护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对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有异议。下班高峰期,他前面两个自行车并排行驶,即王先生及其同事,路面逐渐增宽,他后面的自行车从他前面的王先生左面通过,他身后的车催他,他也是从王先生左面通过,并没有和其接触,没有发生碰撞,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3月23日17时38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木樨地桥西,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A车)由东向西直行,王先生驾驶自行车(B车)同向行驶,A车影响B车行驶,B车倒地,王先生腰部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项“负全责的情形”,即“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过错行为,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庭审中,张先生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称并没有接触,但其异议并不能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使没有接触,张先生从后超车的行为影响了王先生的正常行驶,因此对张先生的异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共计7916.06元。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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