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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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推倒墙 女工受伤获赔偿
员工额外索要赔偿金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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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施工单位推倒墙 女工受伤获赔偿

 

李女士上班期间,在墙旁边干活,墙的另一边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将墙铲倒,全部倒在李女士身上,将李女士砸成重伤,施工单位给李女士花费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给付补偿,故李女士将施工单位起诉到顺义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0年4月15日自己在物业公司上班,被告某建筑公司正在施工,铲沙子时把墙挤倒了,压伤了正在墙的另一侧的原告。原告被送至顺义区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被转至朝阳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进行了康复治疗。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212125.41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是2010年4月15日受伤,到2016年3月15日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事发到后续的康复治疗,被告一直积极履行义务。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全部费用。原告的伤残等级经过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六级,无需再行鉴定。且原告受伤后至2015年底,原告单位一直支付工资,故不存在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故不同意赔偿护理费。医疗费中有部分治疗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因过错造成李女士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女士在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及康复治疗,身体一直处于未完全恢复状态,李女士合理损失一直持续存在且未完全确定情况下,于2016年起诉并无不当。李女士医疗费中部分治疗结石、脑供血不足等症状的费用,在本案中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对于该部分费用法院未予支持。因李女士受伤后的工资并未减少,故其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李女士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法院根据其伤情、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自定残之日起确定护理期限暂计算五年,如届时仍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李女士可继续主张相应权利。李女士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数额较大且并未实际发生,宜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权益,本案中不予支持。李女士所有合理损失,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他票据费用,因其系侵权方且费用已经实际支出,本案中不予抵扣。某建筑公司未提交票据的部分,因原告李女士不予认可,某建筑公司未进一步举证情况下,本案中不予抵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03436.45元。

通讯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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