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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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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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出台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
员工可凭科技成果入股
 

本报讯 (记者 王路曼)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国资委获悉,为稳妥有序开展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日前,本市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员工持股及其管理的十项主要内容,其中,员工可通过货币出资、科技成果入股;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分别从员工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收益和损失、流转和提出、股权管理主体和股权管理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还包括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公司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额的25%等内容。

同时,该《实施办法》注重导向性,优先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企业参与试点,明确市属一级企业、四级以下企业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存在纠纷、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请员工持股试点。

在试点实施流程方面,《实施办法》要求企业应从企业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员工持股主要内容等七个方面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并履行内部决策、一级企业审核、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员工持股企业股东会通过方案并报备案等程序。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召开员工持股试点启动会,要求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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