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欣欣)近日,北京市安监局联合市国资委出台了《市属国有企业外埠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外埠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事故责任及整改措施的落实和考核。其中外埠项目包括外埠投资项目和外埠施工项目。
办法规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外埠项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市属一级企业应当于6小时内将较大以上事故情况以电话、传真、简报等形式报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市属一级企业应当在外埠项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情况报送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
此外,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建立外埠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约见谈话。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企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实施约见谈话,应邀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参加约谈。
约谈对象包括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确需约谈的人员。对于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记者还了解到,市安监局将外埠项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企业确定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市国资委将市属国有企业外埠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与其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