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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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借好友之名办厂 员工应向谁索要欠薪
员工试用问题多 六大误区当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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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借好友之名办厂 员工应向谁索要欠薪

 

编辑同志:

杨某开办工厂时,基于自己是外地人担心被别人欺负等因素,经好友黄某同意并提供身份证件等,以黄某的名义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招聘我们为员工,自己则一直以管理人员的身份出现。

近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杨某管理不善等原因,工厂经营一直并不景气,甚至已经负债累累。这些债务中,包括欠下我们的5万余元工资。而面对我们的索要,黄某让我们去找实际经营者杨某,杨某则表示无能为力。

请问:我们究竟应该向谁索要欠薪?

读者:李晗琳等11人

李晗琳等读者:

你们可以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黄某一人索要欠薪,也可以要求黄某与实际经营者杨某共同支付。

首先,黄某难辞其咎。

一方面,从代理角度上看,黄某当属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必须对杨某的行为担责。鉴于你们被招聘时,杨某只是以管理人员的身份出现,以黄某的名义进行,作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黄某明知却并没有反对,说明从对外关系上来说,杨某属于履行职务,彼此之间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从无效劳动合同角度上看,黄某同样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鉴于杨某以黄某的名义招聘你们时,隐瞒了工厂经营的真相,没有告知杨某不过是名义老板,自己才是实际的经营者,从而使你们对用工主体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遭遇欺诈。基于你们已经付出相应劳动,黄某自然应当支付工资。

其次,杨某必须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鉴于杨某是实际经营者,决定了其不得推卸责任,你们有权要求其与黄某共同担责。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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