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立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26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规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针对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旅行社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