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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涉案财产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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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
处置涉案财产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份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发布会上表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防止民营企业家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坚持依法慎重、成本和效益、责任自负不牵连等三个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处置涉案财产,处置机关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讲求司法效益,不能株连无辜者。

颜茂昆介绍,对于民营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意见提出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慎重的原则。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去查封、扣押、冻结。

二是要坚持成本和效益原则,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定要讲求司法效益,要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三是责任自负不牵连原则。民营企业家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个人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个人财产,但是不能查封企业的财产。总之,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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