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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养狗也要防范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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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须谨慎
爱狗养狗也要防范 法律风险

 

饲养一只活泼可爱、忠诚乖巧的宠物犬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家庭的选择。在我们享受爱犬带给我们快乐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城市养犬隐含的法律风险,在饲养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否则,一旦发生致人损害事件,将可能为自己和他人带来意想不到的身体和财产损害。

近年来,城市犬类饲养不当导致侵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如下特点:

儿童与犬类玩耍嬉戏更易受到伤害

儿童心智尚未成熟,对事物感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差。在和宠物犬进行玩耍时,不能通过犬类特殊外在表现行为判断其情绪变化,一旦犬类出现攻击行为亦缺乏有效避险能力,且一旦身体遭受咬伤、抓伤时伤情更为严重,不易康复,其心理遭受的影响往往更甚于成年人。

室外拴狗距离不当易引发风险

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地区,一些家庭仍保留有养狗护院、防盗的传统。当前城市中土地资源稀缺,附加值大,使平房聚居集中的地方,传统意义上的院落空场加盖翻建情况较为普遍,其中一部分人将原在院内饲养的犬类改为拴在房门口,有可能对过往行人造成影响。还有一些养犬人,在遛狗过程中,将其拴在超市、公园、饭店或其他犬类禁入场所的门口,并长时间离开。狗被圈定在有限范围内更易形成较强领地意识并可能加剧攻击性,与公共区域范围产生了重合和冲突,最终有可能对进入该公共区域的行人造成伤害。

老年人独自外出牵狗更需小心

老年人一般时间较充裕,基于分散精力、感情寄托,或是在遛狗同时散步锻炼身体等原因,老年人群体更有意愿养狗为伴。但与此同时,老年人相对腿脚不灵活,行动不便,反应相对迟缓。在遛狗过程中,狗的注意力容易被外界各种状况所吸引和刺激,一旦在被牵领过程中剧烈挣脱,老年人更易因此发生摔倒、磕碰等危险,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老年人甚至可能会因此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的身体损伤也更为严重。

城市养犬受到类型品种限制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由于犬类天性活泼好动的生活习性,使出户遛犬几乎成为养犬的必备条件,而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具体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受到严格限制。我们日常所看到的,在小区、公园、街道等公共区域被牵遛的种种烈性犬、大型犬均属于被禁止的违规饲养行为。

针对前述几种情况,三中院法官提醒城市养犬家庭注意以下方面:

应避免爱犬

与陌生人嬉戏玩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养犬人在饲养过程中有义务担负起全面注意义务,进行严格管束,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爱犬与陌生人接触,尤其应将爱犬与儿童、老年人等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群体进行隔离,一旦因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除具有法定事由以外,应承担侵权责任。

应知晓禁止犬只

进入的场所范围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也就是说,无论饲养的是何种犬种、是否办理了养犬登记证,饲养人均不得携犬进入前述公共场所,否则将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承担不利后果。”

饲养烈性犬应承担

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烈性犬往往攻击性更强、致人损害后果更严重,且更易引发周围群众的心理恐慌, 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对于烈性犬的饲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饲养烈性犬致人损伤的,即使养犬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仍不能完全免责。

□通讯员 夏莉 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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