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用品公司销售员 江晓苹:今年5月9日,我被本市一家美容美发用品公司聘用,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另加饭补500元。今年8月25日,经老板同意后我主动离职。在月底我去公司结清工资时,老板以我辞职当月工作未满整月为由扣除500元工资;又以我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扣除了我5月至8月的饭补共2000元。两项加起来一共要扣我2500元工资。
最后他说,我工作到8月25日,当月工资也就2000多元,还不够扣的呢。看在我是外地人在京打工不容易的分上就不让我补交了,公司也不再给我发工资,这样双方互不亏欠。
请问:公司老板说的有道理吗?我还能要回8月份的工资吗?
李颖:公司老板的说法没有道理,您可以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要回应得的8月份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对于“工作未满整月离职要扣除500元工资及工作未满一年离职要扣除饭补”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公司老板在您离职时扣除工资和饭补的行为不合法,您可以要回工作至8月25日的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