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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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前妻裸照 涉嫌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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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上传播前妻裸照 涉嫌构成侮辱罪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和前夫李某因为感情确已破裂而被法院判决离婚。出于报复,李某将彼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我拍摄的53张裸体、性爱等“私密照”、“不雅照”,以及我的姓名、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全部上传到网上,使得我由于不时受到认识或不认识的人骚扰,而感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并最终导致精神抑郁,不得不住院医治。我曾多次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李某却认为我无权干涉,理由是其所上传的照片并非伪造,且只是上传在网络空间,尤其是没有对我实施暴力,更何况与我有过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晓虹

晓虹读者:

李某已涉嫌构成侮辱罪,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与之对应,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李某之举具备了相应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侮辱并非只有使用暴力,而是还包括“其他方法”。如: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以大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同时,只要加害人的目的在于侮辱,且客观上能引起被害人被侮辱的后果,则不论侮辱的内容是真是假,也不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何种或者有过何种身份关系。正因为李某泄露的“私密照”、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属于你的个人隐私,而其目的在于诋毁你的人格,破坏你的名誉,决定了其不得拿没有使用暴力、内容属实说事。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46条新增了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即在网络上侮辱他人等同于在现实中侮辱他人,同样可以给予刑事追究。李某通过网络,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点名道姓、图文结合、毫无掩饰地对你公然侮辱,无疑难辞其咎。

再一方面,该罪所指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等。而你恰恰因为李某的侮辱,而感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并最终发展到精神抑郁,不得不住院医治。(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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