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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 12种情形下问责“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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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 12种情形下问责“一把手”

 

新华社电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十二种情形下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权责一致、终身追究。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等等。

浙江省委、省政府指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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