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超)11月11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区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至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覆盖全市。
《通知》规定,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区,应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选择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委托银行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同时,继续沿用试点监管模式,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必须经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