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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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不清按协商一致处理
受伤后单位注销 仍然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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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故辞退还是主动请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说法不一
离职原因不清按协商一致处理

杨雪峰(右)正在指导职工如何依法维权
 

“单位以我工作表现不好为由,没与我商量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很明显单位属于违法解除,但法院却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单位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一下变成经济补偿,数额差着一倍呢,是不是法院偏袒单位啊?”拿到判决书时,史东涛很不理解。

输了官司的服务公司人事部石经理抱怨:“明明是员工陆秀婕自己不辞而别的,现在她倒打一耙,告公司违法辞退她,仲裁、法院都让我们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您说说,单位是不是太亏了?”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采访时,遇到多起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但仲裁与法院的裁判结果又使员工和单位疑惑不解。对此,该中心的杨雪峰解释说,这是由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对离职原因和离职情况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有效证据造成的。此时,法院一般会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来处理。

【案例1】

员工说被单位违法辞退 单位称员工离职后骗赔

“今年3月11日那天,陈总告诉我公司转让后没有技术主管这个岗位,不让我继续工作了。因此,我当天结清工资后离开单位,分明是单位辞退我的。”

“公司根本没有转让,只是换了个地方经营,不存在没有技术主管岗位的情况。从3月12日起,你就没来上班。此后两周,音讯皆无。你要是不告单位,还找不到你呢?由于是你主动离职的,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给你赔偿。”

法庭上,职工苏星与单位佢快成修理公司人事部李主任争辩得不可开交。

原来,苏星于2006年1月入职该公司。一开始,他只是一个普通修理工。后因努力好学、技术不断提高,从技师、修理工程师,一步步成长为技术主管。今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他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万元。接着,双方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庭审时,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苏星认为是单位辞退他的,而单位却说是苏星主动离职。

苏星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提交了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你从2016年3月12日起一直未来上班,现通知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落款日期为3月25日。

李主任拿过通知书,端详了一会儿说:“上面的公章确实是真的,但当时公章由公司原来的办公室赵主任保管。赵主任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3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他不可能在3月25日再出具这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公司提交一份职工花名册,证明苏星的名字一直在花名册里,并未被单位辞退。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均未就苏星的离职原因及离职情况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视为由公司提出解除,并与苏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万元。

【案例2】

公司与员工究竟谁炒谁

都是嘴上说说无实据

2013年6月17日,29岁的史东涛被速讯时代通讯公司招聘为经理助理,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6月16日。

公司老板田经理是东北人,为人豪气爽快,比史东涛大不了几岁。由于两人体形、长相有些相像,同事都以为他们是亲戚,很多客户也常把二人当成哥俩。田经理有时也开玩笑,称史东涛是他上辈子的兄弟,这一世错投到其他家庭,通过工作找自己来了。

见老板对史东涛厚爱有加,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对他也比较看重,有些不好直接对田经理说的话,经常通过他来转述。如此一来二去,史东涛俨然成了二老板,田经理不在时,部门负责人都向他汇报工作。

2015年11月,这对“兄弟”闹掰了。此后,史东涛到仲裁委将公司告了。理由是公司以他表现不好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鉴于这种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赔偿。

公司不同意,辩称单位并未辞退史东涛。实际情况是,他从2015年11月1日起未再到单位上班,属于自行离职。“公司又不是公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还想要赔偿,没门!”田经理断然拒绝向史东涛支付任何费用。

经过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史东涛的诉求。他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庭审时,他提交了一份2016年1月16日与田经理的手机通话录音,其内容为:

史东涛:咱们公司这几天发工资时要发年终奖了吧?你跟财务说说,让他们直接打我工资卡里吧。

田经理:你没干满一年,应该不会有年终奖。

史东涛:我工作到10月底,怎么也得给一半吧?

田经理:我问问人事,看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史东涛:给不给还不是你一句话的事儿?我伺候你两年多,最后却落了个表现不好。你说说,我哪儿表现不好了,你辞我得有个说法、有个交代吧?

田经理:你那说法可厉害了,你都另立门户了,你比我这经理还有本事。

史东涛:我还是那句话,上班时我对你忠心耿耿,你二话不说就把我辞了,合适吗?

接下来是一分多钟的空白,然后是电话挂断的声音。

此外,双方还分别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文本。

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史东涛主张田经理口头将其辞退,但他提交的手机通话录音,内容并未显示有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双方劳动关系确实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因史东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单位仅口头主张是史东涛主动离职,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史东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案例3】

辞职辞退自说自话

均无证据算协商离职

“陆秀婕是公司行政部文员,2014年4月招进来的,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单位与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服务公司人事部石经理说,公司给新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时,陆秀婕提出她在老家已缴纳了社保,不用公司再给她缴费。公司研究后同意每月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

石经理说:“2015年12月1日,陆秀婕当天未来上班,也未请假。当时,她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正在外地开会,其他人对此事没在意。几天后,才知道她突然辞职了。我们公司近期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从2015年6月起有几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陆秀婕曾写过申请,表示家庭生活困难,父母正在住院急需用钱,公司领导很同情她,破例单独为她发放了工资。她还感动地哭了。没想到,她竟不辞而别。”

令石经理和单位领导气愤地是,不久竟收到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陆秀婕把单位告了,称服务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赔偿。

庭审时,石经理认为陆秀婕不辞而别,倒打一耙,并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陆秀婕则强调说,是公司通知她因效益不好要解除劳动合同,她是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同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卡明细作为证据。最后,仲裁委裁决单位向其支付6200元。

单位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陆秀婕主张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服务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是不辞而别、主动离职的,所以视为由公司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遂作出与裁决一致的判决。

离职原因说法矛盾

按协商一致处分

上述三起劳动争议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在离职原因上,员工认为是被单位违法辞退的,要求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而单位认为是员工主动辞职的,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双方都没有有效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对此,杨雪峰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争议后,如果双方劳动关系确已解除,但对解除原因说法矛盾,又无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时,法官会先明示劳动者,是否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的诉求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不坚持其主张,法院一般会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即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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