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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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赔偿1.8万
员工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谁说了算
公司享有名誉权 “老赖”称呼莫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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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享有名誉权 “老赖”称呼莫乱用

 

编辑同志:

因公司拖欠我们11万余元工资,且经多次催讨一直未付,我们无奈之下,于两个月前,制作了一条“无良公司 还我薪水 老赖公司 人人提防”的横幅,连续三天拉在公司大门口,以期维权。此举不仅引来了众人围观,且人群纷纷指责、讽刺、挖苦、嘲笑公司,甚至四个正准备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单位也拂袖而去。可事后公司竟然“恶人先告状”,以我们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我们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法院也于近日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请问:公司是法人单位且欠薪属实,我们只是想通过相应方式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怎么会构成侵权?

读者:郑如萍等7人

郑如萍: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们的确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一方面,法人单位同样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即鉴于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决定了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免遭不正当贬低、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与之对应,你们不能因为公司是法人单位而否定其名誉权,并置其名誉损害于不顾,如果你们造成了公司的名誉损害,照样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你们具备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你们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一是公司已经受到他人指责、讽刺、挖苦、嘲笑公司,且四个准备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单位也已离去,即损失客观存在;二是虽然公司欠薪属实且系违法,但你们也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权,你们“以毒攻毒”式的讨薪同样为法律所禁止;三是公司的名誉受损及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与你们的行为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四是你们在打横幅时,明知会给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却为了自己的目的,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具有主观上过错。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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