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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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女工索要离职补偿被驳
员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得哪些赔偿?
员工女儿是否亲生 单位无权要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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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9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女儿是否亲生 单位无权要求鉴定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父亲因在工作期间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留下16岁的我和6岁的妹妹(母亲早年病故)。经工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我父亲构成工伤。鉴于我父亲生前所在的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只同意对我作出赔偿,至于妹妹则因为我父亲生前没有对任何同事提过有一个女儿,故对妹妹是否属于父亲的女儿持有怀疑。只有利用父亲遗留的毛发,对妹妹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后,才能确定是否赔偿,否则免谈。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石姜英

石姜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无权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权要求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也指出:“针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即亲子鉴定的申请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且必须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而公司与你父亲之间根本不具有前述身份,且其目的在于企图取消你妹妹的相关工伤待遇。退一步说,即使你妹妹并非你父亲亲生,也因你父亲已经实际抚养,彼此已形成了养父与养女关系,而养父母子女关系之间,同样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你父亲没有对同事提过有此一女不能作为公司的拒绝赔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身份关系,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适用自认,更何况你父亲只是未提到过女儿,根本没有否认过。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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