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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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租房隐蔽多 合同签订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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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9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租房隐蔽多 合同签订要仔细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活动,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消费者不愿花费时间遍地找房子,就通过网络委托中介公司代理租房。网络租房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会因为没有当面看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造成各类消费纠纷。

典型案例:

2016年7月,怀柔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申诉,张先生称通过手机APP委托怀柔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双方约定服务期内提供2次/月免费保洁服务,付款成功后,商家一个月内只提供了1次免费保洁服务,要求商家履行承诺。怀柔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经过与企业核实,原来消费者张先生是在2015年6月租赁的该房屋,今年6月份是续签合同,去年商家搞促销活动明确表示约定服务期内提供2次/月免费保洁服务,但是该活动于2016年6月5日到期,张先生是2016年6月7日网签的续租合同,新的合同将服务期内提供2次/月的免费保洁服务改为1次/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该中介公司进行了指导,要求其在优惠活动变更或取消时应当向消费者进行明示,同时教育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经过调解,中介公司同意为张先生提供2次/月免费保洁服务至合同期满。

工商提醒:

在房屋租赁活动过程中,作为消费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房屋租赁合同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是签订合同前,要对租赁的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结构、内部情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三是通过手机APP方式签订协议时,应对协议的内容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更要引起注意。四是尽量使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五是就房屋出租人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进行明确,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怀柔分局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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