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用人单位 约定“户口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返聘人员 也要给高温津贴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6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聘人员 也要给高温津贴

 

老李是花乡一家工厂的工人,去年退休的他因为身子骨还硬朗,又实在闲着没事做,就应聘到了一家离住家不远的物流公司,担任该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双方当时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约定由老李负责对仓库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货物被盗,工资为每月2000元。

年轻时当过兵的老李对待这项工作也是尽职尽责,为了最大程度确保仓库货物的安全,老李基本上每天都是吃住在仓库内。老李说,刚接手这项工作时是冬天,那时候虽然天气很冷,但也不是无法忍受。转眼到了2016年的夏天,北京的6月到8月是一年中最热的时候,但因为老李工作的公司是一家小型物流公司,仓库内的通风设备并不十分完善,每天,尽心尽责看管仓库的老李都得忍受三十好几度的高温。

到了8月,月末发工资的时候,老李和其他员工聊天时发现,别人6月到8月份的工资都数额不等地增加了高温津贴,唯独自己的工资还是一成不变。老李心想:“自己忍着酷暑工作,那些工作环境比自己好的同事都领到了高温津贴,为什么单独不给自己发呢,是不是公司弄错了?”

带着这些疑问,老李去找公司询问,却被告知,因为自己从事的仓库管理员工作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只是被临时雇佣,并且老李是退休后参加工作,不适用劳动法,所以不给老李高温津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老李对公司的这种解释感到非常气愤,但又说不上哪里不对,心情低落的他只好来到朝阳区花乡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工作人员认真听完了老李的叙述后告诉老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因此老李和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老李退休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特殊劳动关系。但特殊劳动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劳动法的适用。根据我国《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项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表明,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所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仍然是被法律保护的,公司不能因为老李是退休人员,就提供给其更差的待遇。

同时,根据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物流公司区别对待,不发给老李高温津贴的做法是违法的,老李可以此为法律依据和公司协商,或者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刘欣欣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