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快餐公司员工 黄星梅:我是山西人,今年36岁。几年前,我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于2013年7月1日被本市一家快餐公司招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1日。
2015年5月,我在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右腿烫伤。其后,我申请工伤认定,不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为达到职工与职业病致残十级标准。
今年6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快餐公司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我的工伤是在快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认为既然单位不跟我续签劳动合同就应当向我支付医疗补助金,可单位以我的要求不合理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我能要求快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金吗?
黄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工伤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可以得到十级标准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费用。如果您所在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给您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两部分费用应当都由单位承担。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