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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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援相助 家属获2.1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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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机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 家属申请工伤未被认定
工会法援相助 家属获2.1万元补偿
工会律师:职工非因工死亡也有受相应待遇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褚军花(左),正与同事一起研究劳动争议案件。
 

“我们还指着他养家糊口呢,可这人说没就没了,而单位只借给我们1万元办丧事。要不是工会免费帮我们家属打官司并获得2.1万元补偿,这欠款还不知道怎么还呢,太谢谢工会了!”说这话的叫刘杰,旁边站着的是刚从四川农村来京的他母亲及爷爷、奶奶,一家人捧着刚领到的补偿金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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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突发疾病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

刘杰的父亲叫刘思合,几年前来到北京打工。2015年6月,他被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招聘为司机。入职后,公司与他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刘思合上班后,工作积极努力,人也能说会道,很得领导赏识,不久,便把他调到公司行政后勤做公务车司机。2015年8月28日晚上7点多,刘思合突发疾病死亡。

对于父亲的猝死,刘杰介绍:“我爸所在单位成立后一直没有食堂,员工都是到相邻单位倡动实业公司去吃饭。时间一长,人家食堂的师傅对此有些不满,打饭时给的饭菜比较少,所以我爸单位的员工就有些牢骚。

于是,负责行政后勤的赵主任想找个合适的厨师然后建个食堂。我爸经常出车,认识的人多,赵主任就让他留意看是否有合适的人选。8月28日是星期五,下班后我爸开着公司的车去找一位高女士洽谈厨师的事,结果在途中他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辒钍金属制品公司赶紧通知家属,正在南方打工的刘杰及老家的母亲带着公公、婆婆赶到北京。在处理后事时对于刘思合死亡的性质,家属与单位发生分歧。

家属认为,刘思合是在履行职务时猝死的,应当按照工伤处理。但单位认为刘思合是在下班后未经允许开着公车去见网友,这属于私事,其死亡与单位无关,不属于工伤。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协商达成意见:由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若被认定为工伤,单位按工伤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家属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我局经调查核实:刘思合系辒钍金属制品公司职工,在公司后勤担任公务车司机一职,该岗位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没有食堂,所有员工均到相邻单位倡动实业公司就餐,食堂员工的管理和招聘均由倡动实业公司自行负责。

“2015年8月28日19时许,刘思合私自驾驶公司的汽车到本市某小区的出租房内会见网友,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综上所述,刘思合于2015年8月28日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2

家属办丧事没钱 单位借款1万元

拿到通知书后,家属十分震惊,刘杰说:“我爸为了单位的事跑前跑后,现在去世了却得到如此结论,太让人寒心了。”

“人死不能说话,赵主任又不愿替我们出面作证讲真话,现在盖着大红印章的非工伤认定结论摆在这儿,我们再说什么也没用。”刘杰的母亲说,按老家的规矩,人死后要尽快下葬,入土为安,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赶快把刘思合的丧事办了。为做司法鉴定,刘思合的尸体被转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保存,为此产生了2000多元的尸体存放费,再加上火化,共需要一两万元的费用。

“我和公公、婆婆都没工作,一直在老家务农,不但不挣钱,还要经常给老两口看病拿药。儿子结婚单过,我们这边全靠刘思合一人的工资养活呢。”刘思合的妻子哭得十分伤心。他们一家老小找到辒钍金属制品公司,希望能给一些补偿,协商了几次后,单位终于表示:“鉴于刘思合家庭困难,公司同意借1万元给家属料理后事。”刘杰给单位写了欠条后,拿着钱给父亲办丧事,前后共花了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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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申请仲裁 工会法援免费维权

家里一贫如洗,无法还单位的欠款。亲戚朋友劝刘杰:“职工死了单位一分钱不给,这太说不过去了,你得去维权啊。”于是,刘杰来到北京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支付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补偿。

眼看开庭的日子一天天临近了,从没打过官司的刘杰不知该怎么办,着急上火满嘴起了大泡。后来打听到工会可以免费帮着维权,他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便指派工会律师代理此案。

随后,工会律师与刘思合家属多次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做好了一切准备工作。

6月的一天下午,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刘思合家属的申请事项,单位认为刘思合死亡时其妻子51岁,依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其妻不满55周岁,依法不能享受救济费。

单位代理人说:“刘思合是私自驾车在会见网友的过程中意外死亡的,其行为与工作不存在任何关系,又没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刘思合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公司依法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其家属领取的丧葬费和救济金应由社保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我单位没有支付的义务。”

非但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单位还催家属归还欠款:“刘思合死亡后,我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借给家属现金1万元,用于料理后事。既然现在家属申请仲裁告我们,那么单位就要求他们立即归还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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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提供法援 家属获赔2.1万元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的规定,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即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的开支,北京市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据此,辒钍金属制品公司应当支付刘思合丧葬费5000元,其家属要求支付额外的丧葬费用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辒钍金属制品公司也不同意支付,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对于刘思合生前供养亲属的人数,仲裁委要求其妻及父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他们当庭提交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证实刘思合生前供养的亲属分别为其妻及父母等三人。单位未到庭质证,仲裁委认为这属于权利的放弃,故对刘思合家属的证明予以采信,确定刘思合供养的亲属为三人。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死者供养亲属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的救济费,故对于其家属要求支付救济费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刘杰与辒钍金属制品公司有1万元的借款行为,因家属同意从丧葬费、救济费中扣除,仲裁委予以确认。

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辒钍金属制品公司向刘思合家属支付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共计2.1万元,抵扣1万元借款后实际应支付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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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职工非因工死亡也有相应待遇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褚军花。她告诉记者,职工死亡待遇,有因工死亡待遇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之分,其中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执行不同的文件规定。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方面,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丧葬补助费,一项是抚恤金。关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文件规定,一律按5000元执行。抚恤金的数额因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适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是企业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这里说的“死者本人工资”,是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用人单位属于机关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以,职工非工死亡究竟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依其所供职单位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大家可根据上述介绍内容进行计算,或者拨打北京市职工服务热线12351进行咨询,还可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当面咨询。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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