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同意调解。她不服从领导安排给B公司做账,迫使单位又花钱请了会计公司,这笔损失还得由她赔呢!”8月初的一天上午,仲裁庭上,远泗国际商务公司人事部经理陈溟理直气壮地说着。
在申请人席上,刘姝娜刚要发火,坐在她旁边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褚军花轻轻拦了她一下,然后不紧不慢地说道:“劳动合同上并未约定申请人要为B公司做账啊。”陈溟毫不示弱:“领导安排了,她就应该服从。”“如果领导让做假账,难道她也得服从吗?”
“我们单位是守法企业,不可能让员工做违法的事。”“刘姝娜是工会副主席兼会计,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岗位是为A公司做账。现在领导让她为B公司做账,您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应该明白,单位安排员工从事岗位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时应与其协商。对于不合理的、认为不合法的,员工有权拒绝。同时,B公司作为您单位的下属企业,理应有专人负责财会事务,因无人做账而导致花钱外请会计公司,其损失应由单位自担。”
听褚军花这么一说,陈溟岔开了话题:“单位规定只给员工报销工作范围内的通讯费,而刘姝娜今年1月的手机费高达1200余元,明显不合理嘛,她却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报了。”
褚军花指着单位提交的《员工手册》说:“这上面规定,员工报销通讯费要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刘姝娜在填报1200元手机费时有财务部经理签字,既符合报销程序,也通过了领导审核。如果单位认为话费与工作无关,可以去调她的通话记录,而不能随意猜测。”说着,她又拿出一叠材料:“这是刘姝娜那个月的报表。”
坐在一旁的刘姝娜对仲裁员说:“当时要做月统、年统报表,还要联系相关部门申报预算,又要与很多外籍员工核对报销数据、联系员工参加工会活动,所以那个月手机费比平常高一些。”看着一份份有力的证据,陈溟面无表情。
仲裁员说道:“双方先回去考虑一下,看能不能调解,下次开庭继续质证。”走出门,刘姝娜迫不及待地对褚军花说:“褚律师您想得真周到,要不是您提前让我收集证据,那1200元手机费单位肯定会误解我。”褚军花告诉她:“咱们还得努力,尤其是考勤问题。”刘姝娜点点头。
一周后,仲裁委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陈溟从桌上一尺多高的证据材料中抽出一份电子打卡记录:“这是刘姝娜的考勤表,上面显示她经常上午10点多来、下午3点就走了,迟到早退情况严重。”
褚军花沉着应对:“首先,刘姝娜要经常外出报税、到分公司送取报表,有时为了节约时间就从家直接去办事,所以会有单位说的这种情况;其次,单位的打卡机每天只能打印一次进出记录,外出办事回来即使打卡,而记录上显示的也是早退。因而仅凭打卡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迟到早退。”
见对方不说话,褚军花又诚恳地说:“贵公司是行业里的佼佼者,一旦引发诉讼,判决书会在网上公布,这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未必是好事。”陈溟沉默了一会儿,抬头说道:“好吧,我们同意调解,你们出个方案吧。”
刘姝娜很惊讶,没想到单位会答应调解。她明白,庭上每一次交锋的胜利,都包含着褚军花庭下无数的努力。最终,经过双方反复沟通,远泗国际商务公司同意向刘姝娜支付各种补偿25万元。拿到补偿款后,刘姝娜笑了!
为职工争取合法权益的经历对褚军花来说,每天都在上演。2002年,褚军花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专职从事职工维权工作,是北京市工会系统首批五名公职律师之一。在14年的维权工作中,褚军花为职工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调解劳动争议不计其数,先后被评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尽管褚军花挣的钱没有社会上的律师多,但她心里却有满满的收获。她说:“用法律换来职工的笑脸,就是最大的收获。”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