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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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公司内部约定无效判赔8万
长期无工作岗位,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上班期间出庭作证 单位能否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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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8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班期间出庭作证 单位能否扣工资?
专业人士: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不应受处罚
 

孙女士是丰台区花乡某家公司的职员,这天,孙女士因为工作任务加班到深夜才回家。孙女士家住一楼,到家门口刚掏出钥匙准备开门时,忽然听见隔壁王老伯家传来争吵声。

王老伯老伴去世的早,唯一的儿子现在在国外工作,只剩下王老伯自己一个人居住。孙女士担心王老伯遇到麻烦,便转身去拍门。没想到门虚掩着,推门进去,孙女士发现王老伯正和一个陌生男子趴在地上,扭打到一起,嘴里喊着:“抓贼啊!他是贼!”

孙女士见状急忙跑过去,随手抄起桌上的保温杯照着贼脑袋砸了一下,将身材瘦小的盗贼制服,然后和警察一起抓住窃贼,并将其带到派出所。

到了月底,孙女士收到法院的传票,通知她下个月5号到法院参加王老伯家案件的审理,并出庭作证。因为窃贼是惯犯,且隶属于一个盗窃团伙,案件审理了好几天才结束。

第二个月领工资时,孙女士发现财务少发了自己一周的工资。她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孙女士有几天缺勤。她对了一下日子,那几天恰恰是她到法院出庭作证的时间。

由于公司坚持不给她发放自己到法庭作证期间的工资,孙女士心里很郁闷。“为什么我热心助人,反倒遇上了这种情况,分明不是让做好事的人吃亏吗?”她心里虽这样想,但又不知该怎么办。

经过几番考虑,她终于来到花乡司法所咨询,让工作人员给她评评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她不用担心。

工作人员说,《劳动法》第51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1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包括: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由于孙女士出庭作证,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属于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故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工作人员还告诉她,她出庭作证期间虽然不在岗位上班,但她依然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所以有权依法获取应得的工资。

此外,孙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全社会大力提倡的,而公司因为所谓的“缺勤”扣发工资是违反法规的。工作人员建议孙女士依据此相关规定,带上出庭作证的相关证明,重新找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如果公司还是坚持不发,工作人员可以专门到公司做工作。仍然不行的话,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公司接受一番法制教育。

受到指点后,孙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补发一周的工资。没费什么周折,公司就把钱一分不少地给了孙女士。

□本报记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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