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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索赔高温补贴需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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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索赔高温补贴需准备证据
工会律师:单位应发不发高温补贴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
 

“这夏天都快过去了,我们单位还没发高温补贴呢,您说这对吗?”“我8月8日入职,听说六七八三个月都有高温补贴,我该不该有啊?”“领导说每天给员工准备了绿豆汤、凉茶、风油精,无需再发放高温补贴,这合法吗?”……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采访时,遇到一些职工正在进行这样的咨询。该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说,每年夏天都有很多劳动者来询问有关高温补贴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也确实存在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不予发放、不足额支付、以实物代替补贴等情况,并引发一些争议。下面这些案例,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案例1】 虽有空调不能开 车间温度下不来

2014年1月,40多岁的马福堂被本市一家工业公司招聘为工人。他说:“每到夏季,我们干活的厂房里就非常热,虽然有房顶,但被太阳一晒热气直往我们身上喷,跟露天作业没什么区别。后来装了几台空调,可厂房太大,都开着也起不了多大作用。而且每次同时开空调,总会出现跳闸现象。为了安全,我们都不敢开。”

马福堂介绍,冬天有暖气,车间里温度还可以,一到夏天就受不了。员工提了几次意见,希望单位能更换电源线路、再加几台空调,或者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领导答复马上就要改造厂房了,让大家再忍耐一下,可至今还没动静。

2015年9月,公司与马福堂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久,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及2015年的高温津贴。裁决后马福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时,马福堂提交了十多张他与同事在车间里手持温度计的照片,其温度计显示厂房内的温度已达34℃以上,甚至有一张显示高达36℃。接着,他又出示了两位同事的证言,证明夏天在厂房里工作,已达到应享受高温补贴的条件。

单位认可厂房内温度高,但表示已安装了空调,只要不同时打开,这些空调是可以正常运转的。单位还提交了空调分布图、现场空调的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马福堂则出示一份公司保卫科负责人要求他们不要同时让空调运转、车间人少时就尽量不使用空调的谈话录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业公司在厂房内安装了空调来降低温度,但其提交的空调分布平面图、现场的空调照片等均为复印件,马福堂也不予认可,故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双方一致确认公司未向马福堂支付高温补贴,故判决公司向马福堂支付高温补贴等共计7200元。

【案例2】

烤漆房里有风扇

能除异味降温难

“我入职三年多,以前一直有高温补贴,后来部门主任借调班之机把我的补贴给停了,半年多后我才发现。”说这话的叫傅瑞程,是一家汽修公司的烤漆工。

他说,烤漆房的员工分两个班次干活,入职时他在A班,后来与领导发生矛盾,把他调到了B班。工作岗位没变,只是换了一个组,他也没在意。今年1月,他发现两人干同样的活儿,奖金却比人家少。仔细一打听,原来是高温补贴没给他。

他找到公司要求补发,对方拒绝。无奈,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5年的高温补贴。

傅瑞程认为:“我每天在烤漆房内工作,室内温度远远高于室外露天温度,而且公司未安装空调,所以单位应当向我支付高温补贴。”

而汽修公司称:“我们在烤漆房内安装了排风扇,只要是工作时间,它就一直开着。同时,公司还在车间墙上装了温度计,员工可以随时了解是否在高温作业。”

傅瑞程反驳道:“烤漆房内确实有排风扇,但它是用来散味而不是给我们降温的,也起不到降温的作用。说到温度计,从我入职第一天起,它的温度就没变过,永远都是23℃,不信可以去现场看看。再说了,烤漆房两个班的其他人都有,为什么偏偏不给我高温补贴?”

后来经过调解,傅瑞程撤回仲裁申请,汽修公司向傅瑞程补发了高温补贴。

【工会说法】

单位不发高温补贴

职工可向工会投诉

案例1和案例2分别通过裁判与调解了却争议,单位均支付了高温补贴。对此,褚军花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一些单位没有执行这条规定。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向工会组织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工会组织可以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案例3】

夜班白班都不热

员工索赔失依据

在建筑材料公司工作的方海亮说:“我们单位人不多,所以每到夏天发放高温补贴时都是人人有份,就连每天坐在办公室里工作的办事员、会计都有。可我去年9月辞职后,公司却一直拖着不给,协商多次也不成,愣说我不符合发放条件。”随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5年的高温补贴。

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表示,方海亮的岗位虽然是露天作业,但实行的是白班、夜班的“两班倒”制度,每周进行一次调换。夜班不存在高温情况,在方海亮上白班的工作日里,根据气象台预报发布的消息,没有出现35℃及35℃以上的高温天气,所以单位依法无需向他支付高温补贴。同时,公司还提交了方海亮的考勤表、六七八三个月的天气预报资料等作为证据。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发放高温补贴问题上,方海亮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他工作时的环境或条件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的标准,所以对于其要求建筑材料公司支付高温补贴的请求,裁决不予支持。

【工会说法】

索赔高温补贴

职工要准备足证据

褚军花介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享受高温补贴的人群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田间作业等扩大到所有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劳动者。比如,露天作业的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的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但很多职工并不确定自己所在岗位是否能享受高温补贴,因而在这类劳动争议中,常常由于举证不能而权益受损。

对此,褚军花建议职工注意收集、保留其工作场所是露天作业或者没有降温措施等证据;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应发而不发的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

【案例4】

补贴咋发没规定

提前多给却惹事

李成浩是本市一家金属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再续签,双方随即解除了劳动关系。两个多月后,金属公司接到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原来是李成浩把公司告了,要求单位支付2015年的高温补贴900元。

“原单位是国企,每年8月份一次性发放当年的高温补贴900元。去年六七八三个月我还正常工作了,公司应该发我这笔钱。可8月份工资里没有,以后也未向我补发。”李成浩说。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支持了李成浩的请求。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表示已于2015年6月向李成浩发放了当年的高温补贴1000元。为证明这一说法,公司提交了工资支付记录。李成浩表示:“我工资卡里确实收到过这笔钱,但它不是高温补贴。因为,我们每年都是8月份才发,而且只有900元。”

单位称:“去年提前到6月份一次性支付完毕,并把数额提高到1000元。凑个整数,让大家都多得一点。这本来是好事,没想到却因此成了被告。”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工资支付记录上显示的1000元为高温补贴,尽管李成浩对此不予认可,但他提交的工资条、银行对账单都显示其该日期确实有这笔收入,且不能说清这笔钱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款项。另外,因双方对于高温补贴的发放没有明确约定,所以法院采信公司的主张,判决单位无需向李成浩支付高温补贴900元。

【工会说法】

健全补贴发放制度

避免引发争议

褚军花说,尽管公司赢了官司,但这一争议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如果该公司对如何发放、哪些岗位的员工可以享受高温补贴、数额多少有明确的规定,自然就不会引起纠纷。本案中,该金属公司既没有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管理制度,又没在支付补贴后在工资条上作出说明、张贴发放通知,难免员工会因不知情而引发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健全有关发放高温补贴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引发此类本可避免的纠纷。

针对涉及高温补贴的一些热点问题,褚军花告诉记者,在六七八三个月入职或离职的员工,其岗位符合享受高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来支付补贴。若单位不予发放,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工会维权;对于高温补贴标准,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2016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同时,单位每天给员工准备了绿豆汤、凉茶、风油精等防暑降温用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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