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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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不找”视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送餐员被狗咬伤,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劳资双方未申请工伤认定 不等于工伤待遇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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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资双方未申请工伤认定 不等于工伤待遇过期作废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由于种种原因,所在公司和我均没有在申报期内申请工伤认定。

近日,我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以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而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公司也表示拒绝。理由是虽然公司对没有申报存在过错,但我自己也可以通过直接申报来加以补救,我未能办理,等于已经自愿放弃工伤待遇,自然无权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潘玉琳

潘玉琳: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应对你给付工伤待遇。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公司未能如期申请工伤认定,无疑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并未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即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的确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没有如期申请工伤认定,便视为自动放弃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职工、近亲属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是失去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不等于放弃了工伤保险待遇。

再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申请工伤认定义务的,必须承担对应责任。

同时,虽然工伤认定是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能,但这并不等于法院无权依据查明的工伤事实及相关证据,直接依法支持工伤职工、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即法院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赔偿的形式判令本案所涉公司担责。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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