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法院老林法庭庭长何礼东是一位长期扎根于基层农村的法官。过去,他在案件审理中总会遇到一些令人头痛的要求。
“很多非婚同居的情侣,在感情破裂的时候,一方往往要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理由是事前有过约定。过去,由于对此类约定的合法性没明确的界定,法院在作出不支持的判决后,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他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予支持。
根据该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情形还包括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以及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