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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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讨薪”不及“严惩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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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讨薪”不及“严惩欠薪”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为人社部门保障工人的工资发放提供了利器。记者近日从广东珠海市斗门区人社局获悉,去年,该局就以拖欠工人工资涉嫌犯罪将16位恶意欠薪者移送公安机关。(8月14日《珠江晚报》)

现实中,许多人辛辛苦苦干活,却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甚至不乏“爬塔讨薪”、“下跪讨薪”之类令人惊醒的新闻,一次又一次刺激着我们的神经。一些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凭工资没有着落的工人急得直跺脚,他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淡定得像没事人一般。

早在2013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欠薪可以而且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预防欠薪也有明确规定。问题是,相关规定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恶意欠薪者也多半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才是导致欠薪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治标更需治本。无论是从节约成本还是社会影响考量,事后“讨薪”均不及“严惩欠薪”。“严惩欠薪”不仅能解决个案,更能对其他欠薪者起到警示作用。当欠薪日渐减少,讨薪悲剧也会随之下降。恶意欠薪者移送公安机关还告诉我们,只要工人较真维权,只要执法部门真正树立“执法为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恶意欠薪者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赖不掉拖欠的薪水,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余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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