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单位为何还要赔偿?
代销商“跑路” 旅游公司被判返还合同款
被车间主任“炒鱿鱼” 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6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车间主任“炒鱿鱼” 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师傅。由于自己在工作中的许多意见与负责抓生产的车间主任张某不合,致使双方关系日益恶化。

两个月前,彼此再次因为工作发生争执后,张某一气之下,宣布让我立即滚蛋,不甘示弱的我也赌气离去。

次日,公司派人找到我,表示通过调查,已经知道我的意见是对的,且对张某进行了批评,希望我能返岗。而我坚持表示,只有张某上门请罪,并在全体员工会议上赔礼道歉,才能返岗。张某拒绝了我的要求,我就一直未回公司上班。

近日,公司已招聘熟练技师接替我的岗位,即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刘露

刘露: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张某让你“立即滚蛋”、公司也没有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似乎公司的确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其实不然,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取赔偿金的核心,在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本案却恰恰不具备相应要件:

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其中强调的企业法人应当担责的情形,只是“经营活动”,并非人事管理。而车间主任仅仅负责你所在车间的具体工作,并不包括人事管理。也就是说,其口头“让你滚蛋”,姑且不论是出于一时之气,至少没有经过公司同意,该话只能属于个人意见或言论,并不能代表公司,自然属于无权代理。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公司对张某的越权行为事先、事中不知道,事后没有追认,甚至还指派专人找到你,对你表示肯定,否定张某的决定,并要求你返岗,明确表明公司不愿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真正被解除,是因为你长时间固执己见地拒绝上班所致,即过错不在公司,反倒在你。

(颜东岳)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