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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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协作援助 一审判决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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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农民工远赴非洲务工 单位欠薪90万拒不支付
7律师协作援助 一审判决还钱!

 

没出过远门的河南省获嘉县农民郭双涛、田敬学等48人,听说能到国外打工挣高工资,几乎没经考虑就应承下来。可是,在非洲干了大半年,到该结清工钱的时候,老板却留下一部分“尾款”不发了。问其原因,竟然是“没有钱了”!

这该怎么办?身处异国他乡、语言不通、与当地政府无法沟通,找谁来主持公道?后来,尽管中国大使馆出面协调,老板仍以没钱为由来搪塞。无奈,他们只得回国。

由于不甘心就这样下去,他们又从老家来到北京,向致诚公益求助。致诚公益派出7位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近日,一审法院在欠款单位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其全额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合同押金、劳务费等合计905276元。

远赴阿尔及利亚淘金 辛苦做工拿不全工钱

2014年春节前,出于改善生活、多挣一些钱和开阔眼界的需要,郭双涛等人经张某介绍,前往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打工。

一到那里,他们才知道什么叫高温酷暑,什么叫挥汗如雨。在当地,虽然苦点累点,经常加班,但想想在家生病的父母、等待学费的孩子,他们觉得能挣到钱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一切都可以克服。

一晃,半年多过去了,到了该发钱的日子。可是,公司却未按期支付当初承诺的劳务费。除了20多人领到一部分劳务费外,还拖欠其他人劳务费、出国合同押金等,合计90多万元。

积怨爆发围堵工地

驻阿使馆出面协调

眼看大半年的辛苦就这样打了水漂,郭双涛等人和公司屡次交涉,均无效果。慢慢地,他们由不满变愤怒,一度发展到围堵工地,拦截张某的程度。

而张某能躲就躲、能藏能藏,实在躲不过去了,就以种种理由推脱应付。之后,又消失得无影无踪。

历经一个多月的讨薪过程,他们的情绪变得更加急躁了,从无助无望到了愤怒绝望。他们于是想到向中国驻阿大使馆求助。

在大使馆的协调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为部分工人打下欠条,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拿到了欠条,大家像吃了一颗定心丸,暂时安静下来。

可是,由于袁某一口咬定现在没钱,又交涉一个多月后,即当年10月,郭双涛等人无奈带着深深的遗憾返回国内。

签证不同单位不同

援助律师详查案情

回国后,郭双涛等人心里并不平静。经打听,他们得知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于是,他们在2015年10月29日来到中心咨询。中心了解到他们的情况后,当即决定受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7名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们一边叮嘱他们不做过激违法的事,一边加速案件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因涉及人数多,所欠款项复杂,中心安排高军生律师、张志友律师准备办案思路、代理词、考勤表、工资表以及出庭的相关手续。霍薇律师和李律师、郝律师负责起诉状和证据的整理和归纳,由时福茂律师对办案思路和代理意见进行最终把关。另外,还有3名律师助理负责指导当事人填写援助手续并对图表进行汇总。

为了确保诉讼的准确性,律师将他们手工绘制的考勤表、工资表制成电子表格,并一一进行比对,确保无误。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们了解到,48人的签证不同,工作单位不同,其诉求涉及到两家公司、两类签证、两类诉求、两批证据,案情比较复杂。

认真分析案件性质

准确界定管辖法院

高军生律师说,这些人中,16人与北京一家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32人与中国某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部分人持工作签证出国务工,其他人持商务签证出国务工。

这些人的诉求分为两类。其中,22人请求支付劳务费,26人请求返还出国合同押金。由于持有商务签证的工人为非法务工,所以建筑公司没有代发这部分工人的劳务费,他只发了持有工作签证的工人的工钱。

高军生律师说,这些工人分别在两个项目上施工,一处是阿尔及利艾因泰穆尚特省684套住宅项目,系该建筑公司与中铁十七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另一处为阿尔及利亚奥兰大学城4000床项目工程,系该建筑公司与中建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援助律师查询到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为袁某。通过香港律师的帮助,又查询到涉事商务公司的注册信息,其股东为袁某。

“这是一起群体性劳务合同纠纷,而且是涉外劳务关系。”高军生律师说,这些工人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在回到了国内,在国内又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要告状必须先弄清楚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该怎么告,告哪个公司。

从证据上看,郭双涛等27人持有建筑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欠条,另有1人持有建筑公司盖章的收据,其余20人持有《新乡获嘉7—8月结算单》。该结算单显示“合同押金10000元”,结算单有每个人的签字手印和建筑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袁某签字。

“之所以说这个案件属于涉外劳务关系,是有事实原因的。”高军生律师说,其涉外因素包括:这些工人在阿尔及利亚境内从事建筑工作,务工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属于劳务合同履行地涉外。

“在涉外劳务关系司法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有明确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高军生律师说,本案的劳务公司在我国境内,劳动者亦为我国公民,此前劳动者虽然在阿尔及利亚工作,但提起诉讼时已回到国内,此时劳务合同履行地已经在境内,故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当日来京当日立案

当日开庭当庭判决

在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时,律师们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后形成一致意见:尽管部分工人与商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可能妨碍以建筑公司作被告,并向建筑公司主张支付劳务费及出国合同押金。但是,在对方抗辩时,可以以商务公司并未实际用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某,建筑公司已向工人支付劳务费用,且为工人出具了欠条及结算单等进行辩护。此外,还有建筑公司与总承包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可以作证,建筑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20天紧张的准备,39名农民工如约来到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分为两组,一组负责让当事人填写援助手续、起诉状、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诉讼代表人推选书、授权委托书;另一组冒雨前往石景山法院立案。

当天上午,共立案39人。下午,郭双涛和田敬学来到北京,再次去法院立案,当天共立案41人。之后又陆续有6人来京立案,最后一名立案者叫朱凤林,因他已经在菲律宾务工,故通过快递寄回相关立案材料,也顺利立了案。至此,当事人实现了当日来京、当日立案,当日返家,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成本。

立案后,由于联系不上建筑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袁某只有出境信息而无入境信息,法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庭审材料。前几天,法院准时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结算单中盖章确认原告合同押金10000元。虽然该结算单为复印件,但结合结算单一般由公司保留惯例、证人证言及其他共同诉讼之原告的证据及陈述,法院认为该结算单中显示的合同押金与其他共同诉讼之原告方提交的欠条中包含合同押金应属一致,均证明被告未能返还合同押金,被告亦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合同押金已经返还或者存在不予返还的情形,故法院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公司欠发劳务费,并提交欠条为证,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建筑公司经本法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法院在审理后于当庭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押金、劳务费共计905276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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