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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袋 工商处罚商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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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袋 工商处罚商户1000元

 

商场超市、店铺是人们购物的场所,也是塑料袋大量使用的场所。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成本低廉,给人们购物使用带来了方便。但是,随手丢弃的超薄塑料袋散落在城市中对市容、景观造成了“视觉污染”,同时它还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塑料垃圾如不加以回收,将在环境中变成污染物永久存在并不断累积,会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所以,鼓励不使用超薄塑料袋,可以从根源上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典型案例

2015年3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怀柔某集贸市场经营主体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2015年8月,怀柔工商分局收到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集贸市场内某经营主体销售的塑料购物袋样品中“厚度及偏差”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要求,判定为超薄塑料袋。经进一步调查,该销售主体违法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获得违法所得794元。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主体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没收塑料购物袋150个,没收违法所得794元,罚款1000元。

工商提醒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该受处罚经营主体属于商品零售场所。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鼓励商品零售场所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怀柔工商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购买和销售任何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的塑料购物袋;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塑料袋。

法规链接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商业企业和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名称的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市场开办单位未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怀柔分局 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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