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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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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这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等。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振华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倍-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共2198.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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