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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项权力授予一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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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
205项权力授予一线检察官

 

新华社电 重庆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梳理出各业务条线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把其中的205项权力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一般案件办理从过去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变为检察官一人的“一锤定音”,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介绍说,我们梳理出各业务条线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把其中的205项权力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一般案件办理从过去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变为检察官一人的“一锤定音”,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试点后,80%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做出决定,事务性文书签发、延长办案期限、提前介入、风险评估、快办机制启动等程序性事项均由检察官直接处理,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结案率同比提高14.3个百分点。

为了消除改革试点启动之初社会对“放权”给检察官后可能出现的“权力失控”、确保检察官“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有错必追责”,重庆检察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结合实际制定了权力清单、岗位职责、履职监督、司法责任4项核心制度,以及办案组织、领导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决策咨询、司法档案5个配套办法,构建了“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

渝中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说,我们为每一名检察官建立司法档案,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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