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孩子的快乐暑假到了,如何让孩子们平安、快乐地度过暑假成为了家长们最关注的问题。为了让孩子们能度过一个安全的假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根据八个真实案例,提示广大学生及家长注意未成年人暑期安全。
不明水系不能嬉戏
小华和小成是同班同学,暑假期间,小华约小成到未开发湖泊附近游玩,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两人不顾周围禁止游泳的警示牌进入水系游泳,因水流较为复杂,两人不幸溺亡。双方父母痛失爱子,悲愤之下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当地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两名中学生缺乏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无视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提示告知,是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两名中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暴露出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在日常的安全教育、行为监护管理方面,没有充分履行法定监护义务,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对自己主要承担的法定监护义务疏于履行状况有客观合理的认知,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照顾对死亡儿童亲属的抚慰,判决河湖开发者适当承担对溺水死亡儿童的民事赔偿责任。
【普法提示】
对于禁止游泳的场所如:水库、河边、废水坑等危险水域坚决不进入,应当选择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到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另外,需要提示广大同学们,如果遇到有他人溺水,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否熟悉水性,均不应直接自行施救,而应当及时向周围的成年人寻求帮助,或者直接拨打报警电话等待救援。
交通安全时刻谨记
小宝是某中学三年级的学生,喜欢摩托车。一天,趁爸爸上班后,小宝又骑着家里的摩托车出门。正巧碰到邻居要出去办事,小宝就带着邻居一道骑车上路。在路上,小宝驾驶的摩托车逆行与迎面一辆面包车相撞,致小宝和邻居受伤,两车损坏。小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邻居在医院住院10天,经诊断为四处骨折,后又住院19天,进行了二次手术。邻居将小宝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小宝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邻居身体损伤,本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小宝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且没有驾驶资格。小宝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后果。现邻居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小宝父亲赔偿邻居相关费用。
【普法提示】
未成年人暑期出行需要家长进行全面、详细地教育和保护,家长应当帮助孩子从小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传授孩子文明交通的理念,注重交通安全。未成年人外出应当乘坐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
与陌生人交友需慎重
中学生小勇暑假期间迷上了一款网络游戏,在网络上认识了不少一起玩这款游戏的社会青年。一天,一个游戏上的“朋友”说自己女朋友被人欺负了,找小勇过去一起帮忙给女朋友出出气。小勇答应了,赶到约定的地点一看,双方已经各自纠集了几十个人,后发生斗殴,小勇被人扎了9刀。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显示及当事人的陈述,殴打小勇的少年持刀将小勇致伤,对此该少年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勇明知“朋友”叫其到事发地点是去打架,其仍然前往,且根据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显示,其亦参与了打架,故其应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普法提示】
暑期到来,学生们暂时脱离了紧张的学习环境,有更多的休闲时间,不少学生都在假期迷恋上了网络游戏,有些还发展到跟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称兄道弟,自认为彰显个性,想证明自己交友广泛,但是这些行为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法官提示,学生们应当树立正确的交友观,通过正常的途径结识益友。
用电安全不容小觑
小路是某小学学生,暑假期间,小路独自在其就读的小学院墙外玩耍时,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失去幼子的小路父母将电力公司、该小学及小学所在村村委会均告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为小路的死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路触电的线路电压是非高压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该线路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小路的触电地点在其就读的小学院墙的外侧,该段线路属于小学所在村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产权应归属于小学所在村村委会。小学所在村村委会由于对该线路的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线路断落,对小路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路属于未成年人,小路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对小路的死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普法提示】
电看不见、摸不到,但危险性极大,因此未成年人也应当掌握一些基本的用电常识。家庭用电不能用湿手或者湿布接触电器,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关掉电源开关,跟家长说明情况,尽快处理。在户外玩耍时,要远离高压线、变压器,不要爬电线杆、高墙等。
游乐场好玩 安全不能忘
幼儿园放暑假之后,四岁的小亮被送到了爷爷奶奶家。一天,爷爷奶奶带着心爱的小亮到游乐场玩耍。但是爷爷奶奶年纪大了,好多游乐项目都玩不了,小亮就一个人玩。在玩其中一项游乐项目时,小亮右手拇指被挤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骨折合并骺损伤,并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小亮右手拇指活动轻度受限,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亮的父母将游乐场告上法庭,要求游乐场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游乐园应承担小亮合理损失的大部分责任。后续治疗的费用,如因该事故所致,游乐园仍有义务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普法提示】
家长在选择游乐场所和游乐项目时,一定要注意游乐场所的安全性和管理能力,并严格按照孩子的年龄和自己的可控程度挑选合适的游乐项目。
独自在家安全第一
放暑假后的一天,因为父母都上班去了,小学生小弓独自在家,正在写作业,忽然有人敲门。一看是个陌生人,陌生人称自己是来检查天然气管道的,小弓称家里大人不在,请对方改天再来,但是对方说只是做简单处理,只要小弓开下门就可以了。小弓犹豫了一下,还是打开了门。小弓在打开门后,陌生人立刻露出了狰狞的面目,拿出了刀子,将小弓控制在卧室,接着又放了另外一名蒙面男子进来,两人开始在小弓家翻箱倒柜,小弓吓坏了,万幸的是坏人没有伤害小弓。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普法提示】
未成年人独自在家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给陌生人开门,更不能主动告诉陌生人自己是独自在家。如果遇到如案例中的危机状况,小朋友首先要明白自己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是不太可能与成年男子对抗的,所以应当先保护好自己。
尽量不要采取可能激怒歹徒的方式,在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先不要着急求助,防止被歹徒发现后伤害自己。
正确使用公共设施
一天8岁的小山跟父亲一起去某电器商场购物,上扶梯的时候,小山看到前面有一个跟自己差不多大的小男孩一直在逆着扶梯运行的方向奔跑,非常有趣的样子,自己也很想试一下是什么感觉。于是小山也在商场扶梯上来回跑,却不慎摔倒,因自动扶梯缺齿形成缝隙,其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卡在自动扶梯的缝隙中,随着电梯的滚动三根手指生生被碾断。虽经过救治但最终造成了终身残疾。
【法官说法】
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商场所有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他人损害,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山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过程中乘电梯摔倒,其法定监护人亦存在监护上的疏忽。但小山摔倒的事实,并不足以导致手指缺失致残的严重后果,事故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导致伤残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令商场对小山合理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普法提示】
小朋友在手扶梯上来回跑闹或者用手触摸扶梯的部件,这样是非常危险的。小朋友应当保护好自己,绝对不要做危险的举动。日常生活中看似安全的环境,其实也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作为小孩子,应当意识到这些都是有危险的,不仅要按照注意说明进行使用,还应当在大人的看护下使用。绝对不能做出像本案中那种逆行电梯的危险行为。
托管并非一“托”了之
小学生小丽父母因工作忙,暑期经人介绍,将小丽送入王老师开办的暑期托管班。有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追赶小丽,小勇推倒了小丽,小丽扭伤了脚。当天小丽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脚踝骨折。小丽妈妈将小勇和王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丽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此时小丽妈妈才知道,王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丽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丽,是致其踝骨骨折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王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存在过错。
损害后果发生前,小丽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王老师作为负责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王老师承担大部分责任。
【普法提示】
当前各教育机构鱼龙混杂,相当比例的托管班缺乏营业资质,还有些托管班场所狭小简陋、消防安全设施缺乏,特别是一些托管班负责几十名孩子,但只有几个老师管理,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个人、家庭托管班不属于民办学校教育的行为,教育部门无权进行取缔,也无法对其进行管理。另外,因为大多数托管班办在居民区里,也很难查处。我们提醒家长,托管班并不是简单地照看孩子,一定要找管理严格、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 仇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