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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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正常履职为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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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正常履职为何构成犯罪?

 

“作为公司职工,服从工作安排是我的职责所在,有什么事也有公司兜着,怎么却会招来牢狱之灾?”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在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往往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真的是法院判错了?非也!只是因为其缺乏法律意识、对公司领导唯命是从,在单位要求、命令从事犯罪活动时,没能坚守底线,而是盲目参加或妥协。

听命剽窃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

2014年大学毕业后,肖桂秀便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工作”,具体任务是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剽窃知名小说,储存在服务器内,然后以手机阅读APP软件供用户下载,自动读取存储的小说,通过用户点击量赚取广告费收入,汇入公司账户。经司法鉴定,其所关联的服务器内存储的小说,有2374部侵犯传播权。2016年2月,肖桂秀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点评】

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肖桂秀虽然是受公司指使,也是服从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但这并不能排除其已经实施以营利为目的,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剽窃其小说,且达2374部在“严重情节”之列的行为。

遵命开票

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案例】

姜晓雪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公司私下里从事着卖发票的勾当。当有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公司便将开票的信息、单位等告知姜晓雪,由姜晓雪开具并收取“手续费”。仅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姜晓雪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人民币金额172万余元,税额29万余元,且均已从国家税务局抵扣进项税额。在姜晓雪看来,自己只是一个会计,公司让做的事不能不做,自己也没有获取好处,应该没什么大事。岂料,2016年3月,却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点评】

姜晓雪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姜晓雪违反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在惩处之列,自然不能借口“公司让做”、“没得好处”推卸责任,而是照样罪责难逃。

奉命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

胡雪菲是一家公司的专职小车司机。2016年4月1日深夜,胡雪菲加班送公司老总到外地洽谈生意返回途中,因雾气较大,加之路面湿滑和超速行驶,以至于发现驾驶摩托车相向而来的顾某时,已是避让不及,顾某被当场撞死。老总见现场并无他人,也无监控装置,遂指示“趁现在没人,赶快跑。”惊魂未定的胡雪菲本想报案听候处理,却基于“听领导的,不会错”而立刻驾车逃逸。不料,两个月后,却被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

【点评】

胡雪菲确实罪有应得。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必须从重处罚,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哪怕受他人指使、根据上级指示也不例外。与之对应,尽管胡雪菲具有服从老总指示的成分,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已为逃避追究而逃跑的事实,即不能免除罪责。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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