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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九层妖塔》一审 被判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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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影《九层妖塔》一审 被判侵犯著作权

 

6月28日上午,西城区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在发行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时署名天下霸唱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原告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涉嫌侵犯自己著作权,故于2016年1月4日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人民币。4月15日,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张牧野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九层妖塔》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小说《精绝古城》的著作权,其中当然包括小说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换言之,电影《九层妖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原告张牧野的署名权。

法院在全面分析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著小说的发表情况以及电影作品的特殊规定等因素后,认为本案中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判决还特别指出,本案在考虑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时,应当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充分考虑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维护小说作者人格尊严和声誉的前提下,亦应充分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和电影作品的艺术规律,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

判决显示,原告张牧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目前,本案还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通讯员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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