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刚山是一名电工,爬高上低是常有的事。去年12月,他登上电线杆帮别人拉电线时,电线杆突然倒下并把他压在下面,连缓都没缓一下便气绝人亡。
人死了总得有人或单位负责吧!可他遇到的情况是:他干的活儿,不是他所在公司的,而且公司提前两天已经宣布放长假,让他找新工作去了,公司自然不会管。找雇主吧,他连雇主的面儿都没见过,是朋友叫他帮忙,他才过来的。雇主没雇他,出了这种事,也躲得远远的。找叫他干活儿的人吧,又是朋友托朋友叫他的,拐了好几个弯……
找一圈找不到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贾刚山的妻子小程找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是管这事儿的,处理不了。后来,有人指点她找律师,在致诚公益的于帆律师极力斡旋下,公司和雇主等凑齐65万元,了结了贾刚山的后事。
废弃电杆突然倒下 年轻电工被砸身亡
6月15日,已从悲痛中缓过精神的小程说,她现在又找到一份新工作,“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要多挣些钱,确保他们有饭吃、有学上。”提起丈夫贾刚山,他还清楚地记得出事那天经历。
那是2015年12月16日早上,贾刚山和小程打招呼,说他上班去了。谁知,这一别竟成永诀。“叫他去干活的是朋友小张,说是给别人架电线。”小程说,大约上午11点,他爬上一个废弃的电线杆,在电杆上用力拉线时,电杆突然倒了。
正抱着电杆工作的贾刚山,从那么高的杆子上,连同杆子一起着地,又被重重砸了一下,33岁的生命就此戛然而止。
“我是农村人,不懂得法律对这种事是怎么规定的。凭感觉,我认为这事总得有人管。”小程先找到贾刚山的公司,后来又找雇他干活的雇主,但找来找去,除了让贾刚山干活的人有责任外,其他人似乎都没有责任。
公司雇主各说各理 谁来赔偿难以确定
贾刚山和小程在山东老家时一直以种地为生,来北京打工多年也没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这两年,他们在丰台区新宫村落下了脚,夫妻二人都在一家村办的公司里干活。他们有两个孩子,大的8岁正在上小学,小的4岁由他们带着。小程说:“这样的生活虽不富裕,但一家人在一起日子也很幸福,我们很知足。”
2015年12月14日,贾刚山的公司开了个会,老板说因经营不景气,决定让所有外地人另外找工作。公司同时承诺,在当年12月20日把工资结清。
天天上班的贾刚山闲了下来。为了生活,他开始四处找活干。还好,第二天,即2015年12月16日,贾刚山认识的小张给他打了个电话,让他去帮助别人拉电线。
贾刚山是电工,干这些活是本行,他立刻答应了。在工地上,一切进展都很顺利。快过中午时,他爬上一根电线杆去架电线,谁知这根杆子突然倒了,将他严严实实砸在下面。
出了人命,现场的人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丰台区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民警通过现场勘察,初步确定贾刚山的死亡时间为上午十一点左右。
谁导致了当事人死亡?谁该担责?在确定该案件属于正常的工亡事故后,警察就没法继续往下管了。但小程遇到的困难是没有人为贾刚山的死担责任。
贾刚山所在的公司说,单位没有安排他干活,他自己给别人拉电线,单位不知道,也不应该负担什么责任。
通知贾刚山去拉线的小张说,拉电线与他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也是一个熟人找他,因为他有事去不了,才打电话给贾刚山的。
而找小张的大老李说,是一个姓李的人,让他帮忙找人拉电线。于是,他找到电工小张。
电线杆是哪个单位的,它应该有责任吧!可是,管电线杆子的单位告诉派出所,那是一根废弃的杆子,早已退出输电了。
好了,找来找去,没有一个担责的。唯一没有推卸责任的,是那个姓李的,但是他也没说自己要承担责任呀!
律师警察通力合作 逐步厘清各方责任
听到各方都在推卸责任,无助的小程剩下的本事只有哭了。哭来哭去解决不了问题,她听从亲友的建议,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一到中心门口,还未进屋,小程便忍不住再次号啕大哭起来。
接待她的于帆律师听得最清楚、最迫切的两句话是:“人死了总得有人赔我。”“要不我们一家不活了。”当时,无论你问什么,她就是这两句话。通过她的亲属,于律师了解到这个案件目前还在公安部门,可各方对赔偿都没有积极态度。
了解案情后,于律师第一时间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进行联系。对方一听是律师,回答说:“这个案件我不方便讲,还是和我们的领导联系吧!”
于律师来到派出所,向所长说明来意,所长高兴地说:“你们是法律援助的,太好了。”经进一步了解,于律师才知道,这个死亡案件已成了派出所的一个老大难。一方面有关方面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小程一张口就是上百万元的赔偿,并且她一天到晚盯着警察要赔偿不放。照所长的话说,自从12月16日办了这个案件,别的事都快干不成了。所长说:“这事弄得就像我们把贾刚山搞死了一样。”
“案件的事实弄清楚了,可困难是本案没有一家像样的、有赔偿能力的单位,将来谁能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于律师说,赔偿还是后话,现在的关键是厘清各方和责任,不能让他们之间再相互推脱。
根据警方和律师调查的结果,于律师认为姓李的有责任。因为,他自己承认他有块地听说可能要开发,为此,先找人拉上线,以便下步在土地开发中容易找点活。据此,于律师判断,由他承担责任没有问题,但他的赔付能力如何是个问题。
对于贾刚山的工作单位有何责任?怎么承担责任?于律师认为,虽然拉电线不是单位安排的,但贾刚山干活用的工具是单位的,且在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为此,让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亦非不可能。
对于电力管理部门,于律师认为,电线杆系电力公司的,虽说退出输电了但所有权未改变。为此,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非没有依据。
关于小张,贾刚山死亡确实与他无关。但作为贾的朋友,从人道主义角度由其给予贾刚山家庭经济上的帮助是可行的。如果不是小张打电话,贾刚山说不定还不去呢。如果那天小张没事,死亡的人就不会是贾刚山了。
关于大老李,他只是个传话的人。但他为什么传话?他一定与姓李的有关,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为此,让他赔偿虽说没有法律依据,但从客观上也可以争取一下。
依法核算经济补偿 赔付65万调解结案
确认了各方责任,但要各方实际履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况且充满诸多不确定性。譬如打官司,莫说何时能判决下来,仅在打官司过程中就有很多变数。于律师说,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大家只能公事公办,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到那时,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有无能力赔偿都会成为辩论的焦点,难以很快做出决断。
为尽快解决纠纷,于律师认为调解结案是个快捷有效的方法。况且,此时调解能抓住各方都想规避责任、但又不能马上洗清责任的心理,只要争议双方坐下来谈,谈成功的几率是很高的。
于律师将调解方案告诉了派出所所长,所长说好是好,但赔偿数额根本达不到小程的要求。律师说这个工作由她来做。
经过核算,于律师认为小程拿到的赔偿金不应低于60万元。于是,就将这个基数作为调解标的确定下来。对于小程,明确告诉她不存在赔偿上百万元的情况。因为不论按照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都不可能上百万。
为了让小程清楚明白这些钱数是如何来的,于律师将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明细打印出来,给她逐一讲解。同时,告诉她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按照城镇标准会高,但贾刚山一直居住在农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而按农村标准计算这个数字就低了。
考虑到向法院起诉时,用人单位、小张、大老李均有可能被免责,加上本案不能排除贾刚山没有过错,法院可能会减轻其他方的责任,故建议小程调解结案,以防姓李的因缺乏赔偿能力而使其一无所得。
小程的顾虑打消了,其他当事人也同意调解。经初步协调,各方愿意支付的款项达到62万元,与预期调解目标相符。为争取受害人利益最大化,律师和派出所继续做工作,由姓李的支付35万元,用人单位支付10万元,电力部门支付10万元,大老李支付8万元,小张支付2万元,合计65万元。为防止事后有变,要求各方把现金全部交到派出所。
调解结束后,于律师又就小程带孩子和家具返乡需要包车一事与公司协调,公司最终同意在给付贾刚山工资、承担其亲属来京食宿、医疗费用基础上,再给付小程2500元回家费用。
至此,一场意外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