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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扶贫领域“微腐败”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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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扶贫领域“微腐败”要严惩

 

随着越来越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拨到基层,当前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风险上升。《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频频将“黑手”伸向扶贫领域,使脱贫对象的“获得感”被严重剥夺。除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涉腐基层干部惯用的违法手段外,一些“非典型”的“回扣式”腐败,正在成为基层干部蚕食群众利益的新变种,即“给你争取一碗肉,你得让我喝口汤”。(6月16日《经济参考报》)

扶贫领域历来是滋生腐败的一块“沃土”,因其大多面向最底层群众,由基层公职人员进行安排运作,再由最底层的非公职村组干部负责组织实施,且扶贫项目一般可大可小,所涉及款项也或多或少,名目繁多,有关部门根本难以一一掌控。正因为此,所以才会出现某地县以下扶贫干部被全窝端掉的集体贪腐案件。

别看扶贫领域所滋生的大多是看似数额不大的“微腐败”案件,但若是将发生在扶贫领域各个环节上的“微腐败”集合到一起,对于国家的整个扶贫计划来说,其实便极易形成致命的打击。受到伤害的也绝非困难职工利益以及“获得感”这么简单,国家及各级政府扶贫工作的力不从心、久不见效才是其最大的危害。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扶贫领域发生的“微腐败”现象,相关部门及机构必须抡起反腐败的“大巴掌”,对其进行毫不留情面的坚决打击,绝不能姑息迁就,任期发展和蔓延下去。正所谓小病不治必酿大患,连解决困难群众吃饭问题的扶贫款项都敢乱“动”,若是给了他们足够大的权力,试想他们还有什么样的丑事是不敢做的。□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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