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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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拼车”出事故
APP平台未尽审核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代驾司机返城“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对上诉人徐某诉被上诉人李某、北京某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两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关于两保险公司责任的判项,改判北京某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某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与梁某、乔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及肇事车辆内的乘车人徐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乔某无责任。徐某认为李某是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李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梁某、乔某所驾车辆在两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公司、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保险公司承保的梁某、乔某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故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应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徐某12000元,李某赔偿徐某541058.88元,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认为徐某通过某公司的代驾司机端进行拼车,李某也是某公司的返城拼车司机,某公司与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二审庭审中,某公司否认其与李某存在关系,亦不认可李某持有的手机中的拼车软件系由其开发、运行、维护。徐某于庭审中对拼车软件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和操作者为某公司。二审法院综合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新证据确认李某是某公司的合作返城拼车司机,事发时徐某与李某是通过某公司开发的APP平台获取对方信息并取得联系,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套牌车、车辆保险于事发时早已过期。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对李某所驾车辆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于该保险已经到期的车辆亦未要求退出其运行平台,某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两保险公司责任的判项,改判某公司与李某向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某公司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影响了诉讼进程,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决定对某公司罚款一百万元。

北京市三中院

王锦强 李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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