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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儿童福利要立法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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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儿童福利要立法先行

 

近日,中国儿童福利周(2016)系列活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启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启动仪式上发布《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6)》,报告指出,2015年6月以来,我国儿童福利取得了多方面重大进展,尤其在对留守、重病、残疾、贫困等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和津贴保障方面进展突出。但是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型现代儿童福利体系。(5月31日 《中国青年报》)

从本质上而言,儿童享有福利是一项权利,其并不只是依赖于由父母等监护人所构建的亲权模式,而是应该更多依赖于国家义务模式。不过,就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来看,依然缺乏立法层面制度完善,立法空白清晰可见。就立法设计而言,儿童福利权的实现,应该主要包括两个群体,即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的是全国的普通儿童,而特殊主体则是具有特殊情形的儿童。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当前的立法应该侧重于儿童生存权的保障,让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等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得到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在此基础上,则应该重视卫生福利、教育医疗、特别保护等权利的落地,通过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做出清晰的规定。同时,在福利投入和法律后果方面,也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明确福利保障的责任主体。

儿童的成长,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那么,若要构建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就有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儿童福利保障的落地,真正免除儿童的后顾之忧。

□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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