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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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具劳动合同性质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被驳回
公司以降薪逼劳动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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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具劳动合同性质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被驳回

 

□本报记者 赵新政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5年8月22日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有该公司《伙伴加入申请表》,该申请表的主要条款就刘某的所属部门、职务、岗位工资、入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刘某的岗位为前厅服务员,月薪标准为2300元。

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关于解除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刘某称其解除原因是将客人的结账款200元交给收银员,但收银员未给其出结账单,导致公司损失拒不赔付,从而被公司违法解除。餐饮公司称对刘某作出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之后,刘某自愿辞职,并在餐饮公司拟好的辞职信上签字。辞职信上载明辞职原因为:“属于个人原因,不适合这个团队。”

刘某认为餐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550元和代通知金2550元,并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40元。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全部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餐饮公司对刘某作出的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餐饮公司出示了一份名为《伙伴加入申请表》的文件,餐饮公司称,该《伙伴加入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由于该《伙伴加入申请表》及其所附文件的内容:单位名称、住所、劳动者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以及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故该《伙伴加入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刘某关于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40元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而关于刘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550元和代通知金2550元的仲裁请求,两项请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不可同时主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基于不同前提下所产生的两项法律责任不可同时适用。且本案中餐饮公司对刘某做出的解除行为并不违法,双方签有自愿解除合同辞职信。辞职信上也载明了辞职原因为:“属于个人原因,不适合这个团队。”故对于双方解除的认定应被认为是合法解除,刘某主动提出离职。

案件点评: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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