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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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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和原则
今年一裁终局案件比例将达到30%
 

前不久,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引来实务人士的广泛关注。昨日,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具体说明本市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本版特此刊发市人社局对本市一裁终局政策适用标准的解读。

【解读一】

终局裁决的范围和标准需要统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制度,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设立一裁终局制度的本意在于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终局裁决制度并未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诉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效果。为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适用终局裁决在范围、标准等方面能够更加统一,北京市根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处理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就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原则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二】

明确适用一裁终局的两种情形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并明确了第一大类中四个类别共23个事项的具体内容。第一大类,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第二大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实行一裁终局。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12个月的金额是20640元。这是目前一裁终局适用范围的金额上限。而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于20640元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每项确定的数额分项计算,还是同一类别中的所有项目合并计算,特根据不同类别举例说明。

例如,小李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奖金、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由于奖金和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这一类别下的两个分项,如果仲裁裁决单位应支付的奖金和加班费这两项金额都没有超过20640元;同时赔偿金金额也没有超过20640元,那么这个案件就适用一裁终局。

而对于第二大类的争议事项是否适用一裁终局,则需要累加计算。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时,应按各名目之和确定是否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没超过,则适用一裁终局。也就是说,要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各个名目都加起来,总金额不超过20640元,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

【解读三】

今年一裁终局案件比例将达到30%

劳动争议案件要想实现一裁终局,不仅要符合适用范围的规定,还有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另外,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此外,有两种情形在一裁终局之外。第一种是同一个仲裁裁决中,既含有终局裁决事项,又含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另一种是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都不适用终局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的,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裁决,也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必须是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今年北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将达到裁决案件的30%,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权益将大有益处。

□本报记者 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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